“招蜂”引来的赔偿官司
河南省南阳市村民杨建设、魏小三、王树阳三人用火烧的方式获取树上蜂窝中的蜂蛹卖钱,可万万没料到他们招惹的马蜂将一个四岁幼童蜇死,引来一场赔偿官司。
去年底,南阳市中院审理了这起招蜂导致四岁幼童死亡赔偿案。
河南省南阳市柳树沟村路边一棵几十年的大柳树枝丫上,有一个箩筐大的蜂窝。
该村村民杨建设曾在一家大酒店当过厨师,知道蜂蛹做的菜肴价格昂贵,认定那个马蜂窝里面肯定有很多蜂蛹,几次带着梯子和竹竿等工具要去捅马蜂窝,遭到村里人的阻挡,说他这是招蜂惹事,弄不好会让马蜂给蜇死。
明里不行就暗地里来。杨建设找来了同村要好的魏小三、王树阳二人,告之马蜂窝里有很多的蜂蛹,摘取后可卖上千元,只要魏、王二人帮他把蜂窝摘取下来,卖蜂蛹的钱三人平分。
2007年9月27日夜,杨建设三人带上提前准备好的汽油、梯子、手电筒、手锯、安全防护面罩和皮手套来到蜂窝下。三人一人扶梯子,一人打手电,另一人蹬上梯子将蘸有汽油的火把朝蜂巢烧去,同时将筑有蜂巢的树枝锯断。瞬间,箩筐大的马蜂窝重重坠落在地,蜂巢被摔成一块块碎片。
三下捡起地上摔成碎片的蜂巢,装进编织袋后离去。
第二天,村民路过那棵大柳树时,不见枝丫上的马蜂窝,却见树周围到处有“嗡嗡”乱飞的马蜂,纷纷从路边绕道而行。
2007年10月3日下午,住在树下不远的村民宋文昌和妻子下地干活,家中四岁的儿子宋帅跑出来跟着邻居的大孩子一起到大柳树附近的路边玩耍。
此时,树下的马蜂“蜂拥而上”,把宋帅蜇倒在地……
2007年10月3日下午,宋帅在南阳市中心医院死亡。
事后,宋文昌夫妇得知杨建设、魏小三、王树阳三人火烧马蜂窝的事实,认为杨建设三人应对儿子的死亡负全部责任。
经过多方协商,杨建设等三人只愿拿出1万元作为赔偿。
2008年3月21日,宋文昌夫妇一纸诉状将杨建设等三人告上了法庭,请求法庭判决三被告赔偿其儿子宋帅被马蜂蜇死所造成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95411.1元。
2008年5月13日、11月16日,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法庭认定三被告火烧马蜂窝的事实,认为原告之子死亡的后果与三被告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损害因果关系,三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今年初,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三被告赔偿原告之子死亡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8500元的调解协议,扣除三被告已支付给原告的1万元,三被告当庭又支付给原告18500元,并向原告表示了歉意。
说法:
被告火烧马蜂窝与孩子被马蜂蜇死之间存在一定的损害因果关系。
所谓因果关系,是指如果某一损害事实是由某一行为引起的,则可认定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本案中,办案人员又多次到案发地点现场勘察地形,并走访广大村民,认为原告之子宋帅被马蜂蜇伤中蜂毒死亡的后果与三被告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损害因果关系。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因此,三被告火烧马蜂窝导致原告之子被马蜂蜇伤中蜂毒死亡,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痛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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