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话题】“个人行为”不是警方推卸责任的理由
□ 符玉瑶
《工人日报》(2009年02月18日 003版)
据2月16日《新京报》报道,云南蒙自县民警吉忠春因倒车与人发生纠纷开枪致其死亡后,引起广泛关注。蒙自县公安局相关领导表示,吉忠春确实违反了关于枪支管理的规定,其行为已经涉嫌犯罪,但这是他的个人行为,与其民警的身份和职务没有任何关系。
此番表态,立即招致网友的强烈质疑与反感,许多网友说,哪一个人不是个人?出了事就是个人行为,要组织何用?
当地警方的思维逻辑也许是这样的——不是在执行任务,不是组织叫他开的枪,所以是个人行为,不要牵扯单位及领导。问题是,给警察配枪是为了让他们在遇到危险时,能够挺身而出,保护百姓的人身安全,而不是让他们耀武扬威,进而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如果警察可以随便将枪口对准老百姓,那他们和歹徒还有什么区别?
根据以往的经验,如果一个警察见义勇为,他肯定不会被说成仅仅是个人行为,而被认为与组织的教育和培养有关。如今,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杀了人,就变成了个人行为,可笑!如果蒙自县公安局严格执行警务用枪方面的规定,认真履行了监管职责,这样的悲剧会发生吗?
如果换成一个普通人,其故意杀人是个人行为,拿私藏的枪支杀人也算是个人行为。退一步讲,如果一个警察用拳头或砖头或菜刀杀人,所在单位都可以推脱说是个人行为,而用枪就不行,因为枪不是每个人都可以拥有的,而是配给作为特殊主体的警察执行特殊任务的。
早在几年前,公安部就发出了“五条禁令”,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严禁携带枪支饮酒,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同时,明确指出,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的,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应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
出事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出事后的遮掩和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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