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话题】不能见死不救,打通制度出口至关重要
□叶祝颐
《工人日报》(2009年02月13日 003版)
据2月11日《南国早报》报道,广西南宁市将于3月1日起实施的《南宁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规定,社会急救医疗实行统一调度、就急就近实施救护的原则,如拒诊、拒治、拒运伤病员,后果严重的将被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身份不明人员,属于救助对象的,急救费用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救死扶伤无疑是医院的神圣职责。虽然政府一直强调医院应该救死扶伤,社会舆论一再呼吁医院不能因为经济利益而拒收病人,但事实上,医院对流浪乞讨等病人见死不救的现象并非个别。医德滑坡、医风不正,是医院不愿见死必救的重要原因。但是无可否认,医院不救人也有其苦衷,有值得政府部门反思的地方。
公立医院占据着医疗行业的主流。在政府公共卫生投入欠缺的语境下,医院又是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多靠创收来保证医院的正常效益。如果医院救治流浪乞讨人员这类没有经济支付能力的病人,得不到来自政府方面的政策倾斜与经济补偿,急救账单无法兑现,某种程度上就会影响医院的发展后劲与医生救死扶伤的积极性。
南宁市出台地方法规,规定医院见死不救将被处以最高5万元罚款,并且配套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身份不明人员,急救费用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的规定,即是通过事后重罚与政府埋单的地方法规,双重规范见死不救,需要一定的魄力和勇气。特别是政府为特殊群体急救费埋单,为打破见死不救坚冰打开了思路,值得肯定。
保证患者的治疗权利是医院的职责,更是政府的应尽之责。政府不仅要以法规的形式强调见死不救的法律后果,而且要给医院做经济后盾,给医院吃定心丸,让他们愿意救人。
南宁的上述做法,诠释的是公共财政情怀,体现了政策善意。打通了见死不救医疗费用的制度出口,比单纯处罚见死不救的医院,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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