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用违法的手段对待违法”
南京江宁区一起“涉嫌妨害公务案”留下的启示

2007年3月9日,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市容与城市管理执法局在全市系统单位,首推“廉勤告知卡”制度,塑造全新的市容和城管执法队伍和谐形象。据了解,新实施的“廉勤告知卡”旨在加强服务意识,让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或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首先要向工作对象说明自己的身份、姓名、工号、告知工作对象,如发现本人有吃、拿、卡、要等办事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或其它行为,可向“廉勤告知卡”发放单位投诉,还可以向上级单位和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雍君 摄

2009年1月20日,佛山首支城管执法女子特勤中队挂牌上路,佛山欲借此提升打造城管品牌形象。 陈志刚 摄
人们常说,“不能用违法的手段对待违法”。这句话应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执法者应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对违法者依法处罚,任何超越法律授权的执法行为都是违法;其二,违法者面对执法者的违法行为,同样不应采取超越法律的行为予以对抗,一旦其对抗行为突破法律底线,同样要受到法律制裁。此案检察机关虽未对张金生作出批捕决定,其原因只是他的行为未构成犯罪而并非没有违法。
执法者依法行政毋庸赘言,公民守法也是刊登本案的应有之义。
——编辑手记
南京市市容、公安、社区联合执法人员在进行环境整治时,强制将“拾荒者”存放的垃圾进行扣押,遭遇“拾荒者”的反抗,并导致多名执法人员受伤。
事后,当地警方以“拾荒者”涉嫌犯妨害公务罪对其进行刑事拘留。之后,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请批捕。
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否定了警方的指控,认为根据江苏省颁布的相关法规,执法者对捡拾后整理堆放的垃圾应采取限期令其清除,拒不执行者可进行100元~1000元的处罚,法律并未授权执法人员可以强行将他人整理好的物料进行暂扣、没收。本案是执法人员违法在先,而“拾荒者”只是采取了过激行为阻止执法人员的违法侵犯,检方对警方提出其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申请批捕的决定不予认定……
去年底,笔者就此案进行了采访。
现场冲突
张金山(化名),今年35岁,安徽滁州人。
2001年,他带着妻子从老家到南京拾荒谋生,先后在南京六合、江浦、江宁等地过着飘泊的生活。
2005年5月,经老乡帮助,张金山得以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某社区“安营扎寨”过起了相对稳定的生活。
2008年4月中旬,南京市进行全面市容综合整治。4月初,辖区的市容部门将通知精神提前告知了张金山,要求他在整治阶段,把捡来的垃圾按规定摆放,不得随意堆放。
2008年4月14日下午,市容队员和派出所民警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张金山不但没有按通知要求摆放垃圾,而且将捡来的废塑料瓶、啤酒瓶等捆扎好后散堆在村内的道路两旁,严重影响了道路的畅通和环境卫生。
于是,执法人员决定对张金山违法堆放的垃圾进行强制执法。
当天下午,执法人员将清除车辆开到张金山家门前,执法者表示:“张师傅,前几天就给你发了通知,告知你不得随意摆放垃圾,你既然不执行通知精神,我们只能依法办事了。”说着,带队的市容管理人员和另外两名队员,开始把张金山用蛇皮口袋装着的塑料瓶往车上搬。
张金山一看市容人员当着民警的面搬运他的垃圾并准备运走便急了,冲到执法人员面前不让搬捡来的垃圾,“你们不能搬我的垃圾,谁搬,我和他拼命……”
张金山妻子听到丈夫的喊叫声也来到现场,试图阻止执法人员。几名女执法队员见状,一齐上前将其强行拉走进行控制。
张金山见状,跳上旁边的一个猪圈顶上,手拿着空酒瓶大喊:“谁再敢搬东西我就砸死谁!”执法队员并不理会,很快将剩余垃圾搬上了车。
砰,砰……张金山将手中的空酒瓶向执法队员扔去,在现场配合执法的民警见状,迅速上前将张金山手上的瓶子夺下。
为了不让搬运垃圾的车子开走,张金山使出各种手段阻止,并再次将几个空酒瓶向人群掷去,其中一只砸到了民警,而另一民警被张金山咬了两口……
各种说法
张金山最终被众人制服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在这场执法行动中,有多名执法人员被打伤,被咬伤民警的伤情经初步检查为软组织挫伤。
张金山因此被警方刑事拘留,同时其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警方提请检察机关批准对他进行逮捕。
“当时情况并不是像他们(执法人员)说的那样,他们那么多人围攻我,强行拉东西,我被逼得没办法呀!”张金山对笔者哭着说。
当天的现场目击者有两种说法。
一种说法认为,执法人员看到张金山上来阻拦他们拉垃圾,就动手强行将张金山拉开,同时也将他的妻子强行控制起来。张金山看到执法人员不听他说明情况,对他的苦苦哀求置之不理,于是发生了上述行为……后张金山被执法民警强行按倒。目击者中,很多人觉得张金山冤。
第二种说法表示,执法人员将咬人的张金山和民警分开后,张金山仍冲着对方骂脏话,还捡了些酒瓶朝人群砸,将民警的手砸伤。市容执法人员去抓他时,他又拿起扁担和砖头朝人群打砸,有三名执法人员被打倒。
关于当天张金山是否正在按通知精神进行垃圾清理,张金山被拘留后称,事发当天他请了几个老乡在清理废塑料,并对市容工作人员保证第二天清理干净。
对于拿酒瓶砸人的情节,张金山予以否认,“我哪敢拿酒瓶砸人,只是把酒瓶摔在地上吓唬人,借我几个胆也不敢砸人。”
张金山说,我们一家生活十分不易,如今小孩上学费用很高,一年2万多元都得靠夫妻俩捡垃圾一点点攒出来,我被抓后孩子老婆怎么办呢?
涉嫌罪名不成立
日前,南京江宁区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对张金山逮捕的申请作出回应,不予批准逮捕。
南京江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此案后认为,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本案中,由市容、公安、社区等部门组织的执法队伍,在执法环境整治过程中存在未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50条第2款规定:“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可以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法律并未规定市容执法人员可以没收和暂扣他人所堆物料,而且执法人员在清理张金山所堆物料时,未出具相关暂扣清单。
犯罪嫌疑人张金山为阻止执法人员拿走物料,采用了谩骂、吵闹、砸打,直至后来咬伤前来劝阻民警的过激行为,但其过激行为并非针对民警执法,且市容队员未依法执行职务在先,嫌疑人阻挠行为在后,因此不能认定其行为涉嫌犯妨害公务罪。
虽然,相关执法部门对检察机关作出的不予批捕决定持有异议,但检察院最终还是决定对因阻止执法人员拿走物料而采取砸打,直至咬伤民警的张金山不予批准逮捕。
公务侵权如何界定
南京律师李春静认为:公务行为是指公务人员在工作时间、工作既定地点从事工作内容范畴内的行为,或者在特定的时间或地点为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所体现出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公务人员不仅包括立法时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也包括了司法机关、计划生育、烟草专卖、工商管理等方面的行政部门工作人员。
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执行公务应参照以下标准:
1.该行为实施者必须是公务员或者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正式工作人员,或者是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执行公务的人员;
2.该行为实施者必须出于执行公务的动机和目的;
3.该行为必须在行政职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职权。
因此,单纯以公务人员的公务行为是在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内进行判断是不恰当、不全面的。本案中的南京市江宁区市容执法部门工作人员,虽然其工作行为是在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内,但其工作行为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行政职权以外,所以认定其行为不能算公务行为。
东南大学法律系教授张赞宁先生认为:类似张金山的事件,近年来多次见诸报端。现实生活中的诸多“张金山”们都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而此案的结果却让人感受到了法治的进步。
张赞宁认为,关键要划清公务行为“合法”与“非法”的界限。老百姓并不与立法者直接面对,其生活只是纳入基层政府治理的范畴,因此对侵害公民权益的执法人员的行为判断,将决定他们对政府管理体系的判断。培养执法人员的守法习惯,并从法律上、制度上约束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对于构建和谐社会都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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