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状不能 一签了之
《工人日报》(2009年02月07日 007版)
编辑同志:
企业通常在一季度签订内部责任状,有经营目标责任状、安全生产责任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状、质量管理责任状、降本增效节约费用责任状等。每份责任状上条多条少不一,有的领导看都没有看,便草草签上自己的名字。有的虽然签字仪式很隆重,签字双方也“郑重其事”,但当年终目标没有完成时,就以“不可抗拒力”等因素一推了之,让责任状成了一张“废纸”。
签订责任状,只是加强管理的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它可以促进工作落实,但决不意味着只要签订了责任状,工作就落实了。如果把手段当作目的,用一纸责任状代替艰苦细致的工作落实,只能是对责任制的曲解。责任状之所以一签了之,成为一纸空文,说到底,是作风不实的表现。有的基层领导热衷于搞形式主义、走过场,使抓落实只是停留在嘴上、纸上、会上。下面职工不把责任制当回事,“令箭”也就成了“鸡毛”。
在笔者看来,不分大事小事,事事都签责任状,反而等于事事不重要,真正重要的工作也就难以引起重视。要使责任状真正名副其实,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分清工作的难易程度,尽量少签责任状。同时,签订责任状后一定要履行,上级主管部门要依据责任状进行严格考核,严格奖惩,对未完成任务的要追究责任。唯有这样,才能还责任状以本来面目。 山东省 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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