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普查揪出“炒房区长”
(上接第1版)
除了收受同学贿赂外,康慧军还多次接受下属的钱款。在康看来,收受所谓“密友”的钱比较“安全”。1998年至2004年间,康慧军利用职务之便将其下属黄某某调至自己任总经理的陆家嘴集团内,先后担任陆家嘴集团办公室主任、人事部经理、集团下属东城公司总经理。作为回报,黄某某在事成后送给康慧军一张10万元的联华超市购物卡。2006年康慧军50岁生日时,黄某某又送上5万元现金的寿礼。
曾担任康慧军秘书的何某,也在康慧军的“照顾”下获得丰厚利润,屡尝甜头的何某自然忘不了“报答”。2004年至2006年,康慧军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为何某的职务安排提供帮助,并为何妻参股的上海众彩实业有限公司承包和经营浦东食品城项目提供帮助,事后何某在该项目上分得可观利润。作为回报,何某先后于2006年、2007年间向康慧军行贿港币2万元、新台币3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2.7万余元)。
记者从检方了解到,这些好处费大多由王孝琴收受。康慧军在接受检方问讯时说:“家里的钱财都由妻子管理,我不想知道得太详细,最好他们(王孝琴和行贿者)做的事我都不要知道,我也不想问,这是我一贯的鸵鸟心态,掩耳盗铃、抱着侥幸的心理。”康慧军说,“我对‘朋友’的理解也有差错,是非判断发生了扭曲。”
【专家点评】华东政法大学刑法研究专家孙万怀:在众多贪污腐败案件中,“鸵鸟心理”是比较典型的一种犯罪心理,其表现一般有二:其一,国家工作人员凭借其手中掌控的权力,通过近亲属等做“利益中介”谋取钱财,而自己却睁只眼闭只眼,装作不知道或默认;其二,认为是“好朋友”“好兄弟”送的钱财就不算受贿,可以“照单全收”。而事实上,只要犯罪事实成立,掌握权力的“核心人物”难逃罪责。
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在司法解释中,所谓“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只要主观性存在,即使不发生或未达成提供便利和帮助等客观行为,双方礼尚往来的金额超过正常范围的,就算作“受贿”,违法必惩。
巨额不明财产
法院查明,截至案发,康慧军的总资产为3856万余元,其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及其合法收入和能够说明来源的所得共计2645万余元,尚有价值1211万余元的财产未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对巨额财产的来源,康慧军称“不太清楚”,家里的钱都是从事财务工作的妻子王孝琴打理,自己很少过问。
经法院查明:康慧军的家底中,包括14套房产,总价1420万余元;王孝琴控制的1410万余元股票;银行账户内存款449万余元。而1979年9月至案发,康慧军工资收入共计335万余元;1991年4月至案发,王孝琴工资收入共计526万余元。
律师王嵘透露,现年50岁的王孝琴,虽然仅有大专学历,但却是位颇有“经营”头脑的人,其股票、房屋等大宗投资大多经她手交易。上个世纪她曾在不同公司担任财务工作,2001年至案发,王孝琴任恒康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特别助理,年薪在50万元以上。而康慧军时任陆家嘴集团总经理时的年薪为60万元。
本已殷实的家境并不能满足其对财富的占有欲。在康慧军担任要职期间,王孝琴多次收受各种好处费,并先后应房地产商邀请免费去国外旅游。2007年10月,检方以涉嫌受贿罪对王孝琴立案侦查并监视其居住,同年11月21日,检方依法将其逮捕。经查,王孝琴共同参与受贿数额88万余元。
法院认定康慧军之妻王孝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人民币60万元。
【专家点评】上海政法学院教授汤啸天:随着打击贪腐力度不断加大,一部分贪官改直接受贿为通过“特定关系人”间接受贿,企图逃脱惩处。2007年“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官员近亲属、妻子、情妇(夫)等“特定关系人”的共同受贿问题,使得查处特定关系人间接受贿新型案件有法可依。
值得一提的是,康慧军的受贿金额为590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却高达1211万余元,远高于受贿金额,这是近年来较为普遍的“腐败模式”。
1997年修订的刑法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为法定最高刑标准偏轻,一些腐败分子在一定程度上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当成了“挡箭牌”。
正因如此,2008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了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说明,草案拟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0年有期徒刑。这一修正案针对性很强,切合国情民意,必将震慑一批腐败分子。
(新华社上海2月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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