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被人盗用 巨额损失银行担
南京鼓楼区法院支持储户向银行索赔的全部诉求,此判例被公众认为具有“标本价值”
本报讯 (通讯员李自庆 陈佳)银行卡上46万被盗,储户状告银行全额索赔。2008年11月26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主张。一审判决后,被告银行未在法定上诉期内提出上诉,判决于2008年12月16日产生法律效力。该案一审判决后,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一些媒体和网民对这一首开先河的判决一致认为“代表了民意,具有真正的标本价值”。
2007年12月初,江西省余干县汤海仁一伙犯罪分子窜到南京,并在该市下关区热河南路某银行营业网点的ATM机上做了手脚,导致江苏省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王先生银行借记卡上的46万元巨款被犯罪分子盗取或消费。刑事案件侦破后发现,汤海仁一伙原来是利用在ATM机玻璃门的刷卡开门处安装读卡器、在取款机上方粘贴带摄像头的MP4等方式搞走了王先生的卡号和密码,然后通过复制假卡的方式,在北京和江西南昌市取走或消费卡上的46万元的。汤海仁归案后,另4名作案人至今在逃,王先生的损失未能追回。事发后,王先生一次次找银行讨说法,但银行以自身没有责任,此案属刑事犯罪酿成为由拒绝赔偿。2008年9月,万般无奈的王先生将涉案银行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要求银行承担他的全部损失及相应利息。
ATM机自从在中国亮相的那一天起,形形色色的犯罪分子就一直盯着它不放,从最初的制造吞卡故障骗取密码,到如今利用读卡器、MP4记录用户卡号再复制假卡,更有利用黑客手段实施作案的,以ATM机为目标的犯罪一天没有停止,且发案率有逐年上升的趋势。但一直以来,法院在审理这类因刑事案件引发的民事索赔纠纷案中,一般情况下,即使受害一方不存在过错,也没有作出过全部支持储户主张的判决,其理由是“ATM机本身符合安全标准,储户损失系刑事犯罪酿成”。这种判决引发的争议一直持续不断,公众对银行的责怪声更是与日俱增,对行业形象的损害也是有目共睹。
鼓楼区法院民二庭接手这起案件后,依据事实并根据最高院提出的“三个至上”的要求审理此案。他们通过网络等渠道查阅了大量类似审判的资料和民意反映,在听取了原告、被告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并对证据进行质证确认后,得出三个结论,即原告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过错;被告银行防范不力,“监”而不控,未能及时发现犯罪分子在ATM机上做手脚;案发前后原告取款及案发后犯罪分子盗款,使用的均是被告同一银行系统的ATM机;ATM机技术达不到最高安全要求,识别不了假卡。基于这样的认定,加上原告、被告属储蓄合同关系这一法律事实,法官最终作出被告银行承担原告的全部损失及相应利息的判决。
2008年12月5日,媒体报道了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消息一经见报,人民网、新浪网等众多门户网站在第一时间予以转发,至当天下午5时,仅新浪和腾讯网上就有网友评论近8000条,这些评论几乎都对法院的判决予以肯定。
12月14日,《羊城晚报》针对此案判决发表评论称:“类似银行卡被盗刷引起的经济纠纷案件时有发生,这一判银行‘全责’的案例无疑具有标本意义。”媒体和网友的声音,充分说明了此案的判决既有法可依,更代表了广泛的民意。该判决也在法院系统内产生了很大反响,安徽、浙江等地的多家法院纷纷致电鼓楼区法院索要判决文书,以供仿效判决类似案件。
此案的判决结果也出乎原告王先生所料。“这下发民工工资的钱能解决了。”获知判决生效后,这是王先生的第一反应。王先生是外地人,平时在南京市江宁区的建筑工地上班,名义上是项目经理,实际上他就是一个小包工头。
鼓楼区法院分管民商事审判的盛皓副院长在接受采访时说,老百姓把钱存在银行,银行与储户之间就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银行有确保储户资金安全的义务。银行开设ATM机自助服务,并向储户提供收费使用的银行卡,这既是为了节约人力成本,同时对银行也能产生收益。既然如此,银行就必须尽到确保储户资金安全的责任。而因防范监控不力或ATM机技术缺陷导致的风险,自然应该由银行承担。
笔者在随后对社会人士的调查采访中,被访人士一致认为,此案的判决对促进银行加强管理、推动ATM机技术升级,确保储户资金安全,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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