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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1月12日 星期一

助你维权

《工人日报》(2009年01月12日 007版)

为雇员投保意外险后雇主还要承担责任吗?

2008年1月,朱某为其雇佣的5名送货工人每人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08年8月,送货工小吴在送货途中意外死亡。后保险公司把保险金赔付给了小吴的亲属。但小吴的亲属又找到朱某,要求朱某赔偿死亡补偿费等10余万元。朱某认为,自己已经为小吴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小吴的亲属也从保险公司得到赔付,自己就没有再赔偿的义务了,因此拒绝向小吴的亲属再行赔偿。

请问:已为雇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雇主还应担责吗?

读者:高发金

高发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条规定的雇主责任是一种严格的责任、无过错责任,即只要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了人身损害,而不问雇员存在过错与否,雇主均要对雇员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人身意外伤害险是指在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既可是同一主体,也可以是两个不同的主体,既可由雇主为其雇员投保,也可由雇员为自己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的直接受益人为发生伤亡意外的包括雇员在内的人员,保险人向雇员赔付后,并不能免除雇主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雇主朱某为其雇员小吴投保的是人身意外伤害险,而非雇主责任险(由保险人代替雇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险种),在保险人赔付小吴的亲属后,当然不能免除朱某应当依法承担的雇主赔偿责任,小吴亲属要求朱某承担雇员受害赔偿责任的请求是合理合法的。

(谢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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