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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1月09日 星期一

专家称:客观理性地看待婴幼儿奶粉事件责任企业的主动赔偿

《工人日报》(2009年01月09日 001版)

新华社北京1月6日电 近日,记者就患儿家长和社会关注的婴幼儿奶粉事件责任企业主动赔偿的几个问题,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刘俊海教授认为,从法律上讲,按照“谁有责、谁承担”的原则,22家责任企业作为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般而言,这类赔偿责任的具体落实,往往需要经过复杂的法律程序。现在,22家责任企业主动进行赔偿,客观理性地评价,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这些责任企业的诚意和良知,也有利于简化程序、降低成本,对广大患儿家长来说,也是实现相应权益的一个选择。

刘俊海教授说,这个赔偿方案于法有据,应该说也是可行的。责任企业主动赔偿使得患儿家长不需要经过复杂的诉讼过程,有助于避免大量患儿家长因举证困难而面临不确定的诉讼风险,大幅度降低高昂的诉讼成本,有利于患儿家长高效便捷地实现合法权益。责任企业主动赔偿,还有助于构建消费者与经营者互利共赢的和谐消费环境。

刘俊海教授指出,从赔偿方案来看,责任企业不仅承担了对患儿救治的医疗费用,而且对患儿遭受的人身损害给予一次性赔偿,还设立了医疗赔偿基金解决患儿今后可能发生相关后遗症的治疗费用。应该说,这个方案不失为一个比较公平、合理而周全的方案。

社会上有人认为,责任企业制定这个赔偿方案不透明、没有广泛听取患儿家长的意见。对这个问题,刘俊海教授认为,这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客观理性地来看。据了解,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在组织责任企业研究赔偿方案的过程中,也听取了一些患儿家长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更为重要的是,主动赔偿客观上需要责任方先提出一个相对成熟并可能为多数患儿家长接受的赔偿方案,从法律上讲,这个赔偿方案是一个关于赔偿的要约行为或者说是单方的意思表示,只有患儿家长对这个要约予以认可,并最终同责任企业就此达成协议,才算解决了患儿的赔偿问题。实际上,患儿家长对要约认可的过程,就是责任企业向患儿家长征求意见的过程。(下转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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