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困难企业可缓缴社保费
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不得影响职工享受各项社保待遇
《工人日报》(2009年01月08日 001版)
本报讯 (记者陈华)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允许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日前,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台《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就困难企业缓缴社保费、降低保险费率等做出具体规定。
《通知》明确提出,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具体期限根据企业缴费能力确定,签订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到期仍需缓缴的可视具体情况决定。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仍要按规定按月申报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补缴时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不得影响职工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核准缓缴企业要与社会保险机构签订缓缴、补缴协议,并向社会保险机构提供担保、抵押。
据悉,缓缴社会保险费由企业提出申请,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地税部门审核,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集中报送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安徽省参加养老、医疗保险的企业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此外,按照各项保险现有统筹层次,在保证基金支付和不出现基金缺口、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各项社会保险制度运行平稳前提下,各地可在30%~50%的幅度内适当降低参保企业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费率。
据了解,能够享受以上“减负”待遇的企业必须符合四项条件,即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