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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1月07日 星期一

某些老板断章取义强调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性化”管理,说到底,最终目的就是企图用规避法律的“人性化”,取代劳动关系的“法治化”

【特别关注】究竟是谁“想钱都想疯了”

■本报记者 丁国元 高沙
《工人日报》(2009年01月07日 007版)

2009年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将进一步加剧,届时需要安排就业的人数达2400万人。

当经济紧缩时,所有人都可能会受到冲击,而农民工无疑受冲击更大。

北京ZGY(化名)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是一家经营服装和服装饰品的企业,在北京西单中友百货商场设有专柜,专门经营深圳某公司“LLW”(化名)品牌的系列服装。

2007年9月、2008年3月,孙艳芝、李银平、王丽芳三位农民工,先后到“LLW”专柜从事促销工作。

这三位分别来自河北省、安徽省、山西省的农民工,兢兢业业地促销“LLW”品牌服装,每月工资2000元左右。虽说报酬不算高,对她们也是笔不菲的收入了,岂能不“爱柜如家”。

谁知好景不长。2008年9月23日晚,“LLW”专柜突然被撤销,三位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没了着落。

该向谁主张权利

2008年9月25日,“丢了工作”的三人,来到北京市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郭兴昌律师接待了她们。

“我们是在中友百货促销深圳‘LLW’服装的,没人和我们签订过劳动合同。”

“前天晚上柜台突然撤了,9月份的工资也没人发。”

“我们没了工作,谁也不管我们,怎么办呀?”

她们急切地诉说着,把印有中友百货字样的“工作标志胸牌”、深圳那家公司给ZGY公司出具的经营“LLW”品牌系列产品的“授权书”、中友百货商场出具的收取500元“工作标志胸牌押金”的凭证,一一递给郭律师。

经验告诉郭律师,在商场从事促销的农民工,只要没签订劳动合同,她们在维权中碰到的第一个难题就是不知道该向谁主张权利?

“甭着急,这怪不得你们!那你们认为应该向谁主张呀?”郭律师边安慰她们边提问。

“是ZGY公司派人给我们发工资,给我们的提成款也是这家公司派人和我们对账后算出来的......”

“可中友百货商场收的我们押金……”

“柜台打的是深圳‘LLW’公司的招牌,卖的又是深圳公司的货呀……”

“向ZGY公司主张行吗?”

“不!应该向中友百货商场……要不向‘LLW’公司主张?”

她们各抒己见。

通过进一步询问和审查证据,郭律师发现:这起发生在商品流通领域的劳动争议并不复杂,仅涉及三个法律关系:深圳那家公司与ZGY公司,是许可和被许可经营特定品牌商品的授权关系;中友百货商场与ZGY公司是柜台租赁关系;三位农民工与ZGY公司是劳动关系。

从劳动关系的层面分析,中友百货商场的“LLW”专柜,是ZGY公司销售深圳那家公司品牌产品的经营场所,专柜的经营活动又是ZGY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三人在其经营场所内提供与其业务有关的劳动,并由其支付劳动报酬,与其存在劳动关系是不争的事实。无论什么原因专柜被撤销,都不能免除作为用人单位的ZGY公司,为三位农民工另行安排工作岗位,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

郭律师认为:《劳动法》确立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劳动合同制度,长期未能全面落实的主要原因,是一些单位面对庞大就业群体,为减少用工成本,规避用人单位的责任,懈怠于依法建立劳动关系。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主张双倍工资的规定,就是为了调动劳动者维权的热情,借以推动劳动合同制度的全面落实。

基于上述考虑,郭律师建议她们:一、立即向ZGY公司书面送达“要求安排工作申请书”,支付9月24日起至安排工作岗位之日止的基本生活费;二、行使《劳动合同法》赋予的权利,要求ZGY公司支付2008年2月1日起至9月23日止,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支付9月份拖欠的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三、要求ZGY公司支付中友百货商场收取的“工作标志胸牌”押金。

“人性化管理”竟是不签劳动合同

三位农民工采纳了郭律师的意见。2008年9月26日向ZGY公司邮寄送达的《要求安排工作申请书》中写道:“冯经理您好:自2008年9月23日晚贵公司在中友百货公司撤柜,我们三人就待业。请问公司对我们三人怎么安排?请给予答复!”ZGY公司对三人的申请置之不理。鉴于此,2008年10月13日,她们向该公司注册地的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了劳动仲裁。法援中心彭兴刚主任及时批准了三位农民工的申请,指派郭兴昌律师为她们提供援助。

2008年12月1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本案,ZGY公司冯经理和公司员工张先生到庭应诉。

对三位农民工的请求,公司不予认可的理由很简单:一、公司一贯实行“人性化”管理,所以才没签订劳动合同,她们现在状告公司索取双倍工资,违背人之常情;二、撤销专柜不是公司的主观愿望,属于客观“不可抗力”,公司没有义务支付生活费……

郭律师对记者说:听了ZGY公司的“理由”,我当时认为,该公司是家法律意识欠缺的用人单位。公司的第一点理由,建立在混淆了不同法律关系的基础上;第二点理由,建立在把“法、理、情”混为一谈的基础上。

“我当时考虑这家公司不是恶意抗诉,所以才在庭审中提出和谐解决争议的建议。没想到,那位冯经理不但当即拒绝,还在休庭后情绪异常激动,破坏了和谐氛围。”郭律师不无遗憾地说。

原来,12月1日庭审休庭后,签阅笔录阶段,那位冯经理历数公司曾对三位农民工的“恩赐”和“好处”,谴责她们“恩将仇报”。其中一位农民工分辩了几句,她就冲上去,边怒斥:“你们真不要脸!挣着我的钱,现在又拿法律说事儿,忘恩负义地上这里告我的状,真是想钱都想疯了!”同时,她抄起郭律师放在申请人席位上的卷宗,朝目瞪口呆、吓得挤靠在一起的三位女农民工头上砸去。

郭律师忧郁地说:“看着飘落一地的卷宗和挤缩在一起的三位女农民工,我的心情很沉重,究竟是谁想钱都想疯了?当农民工依法维权时,我已经不止一次听到公司负责人说,她自己的做法是建立在‘人性化’基础上。事实上,拖欠工资不是与‘人性’背道而驰吗?”

裁决后老板特别后悔

郭律师尖锐指出:某些老板断章取义强调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性化”管理,说到底,最终目的就是企图用规避法律的“人性化”,取代劳动关系的“法治化”。

郭律师深刻指出:企业的“人性化”管理要建立在法治化管理基础上。《劳动合同法》确立的“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法治引领的渐进过程。把各个行业的劳动关系都纳入法律调整的范畴,还需全社会不懈努力。现在已经有了良好开端,只要坚持按照《劳动合同法》办事,依法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这一天的到来就不会太遥远!

2008年12月11日,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2008]第3901—3903号裁决书,全面支持了三位女农工的申请。

手捧裁决书的三位女农民工由衷地说:“法律真好!法律援助真好!真维护咱们老百姓的权利呀!”

令人欣慰的是,2008年12月19日,ZGY公司的冯经理托人给郭律师传话说:已认识到12月1日庭审后的错误,希望郭律师做一下三位女农民工的思想工作,和谐解决争议。

郭律师答复:请转告她,和谐解决争议的前提是依法。现在裁决书已经发出了,如果确有和谐解决争议的愿望,可以在15日内提起诉讼,在审判阶段由法院的法官主持进行。

审理本案的彭硕劳动争议仲裁员对记者说:“我相信通过本案,ZGY公司今后一定知道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了。”他又惋惜地说:“有些用人单位缺乏法律意识和必要的理智,往往错过仲裁程序中,和谐解决争议的最佳时机。如果当时ZGY公司能正确对待劳动者的合法请求,尊重援助律师的调解建议,就不会是这种结果了……”

是啊!用所谓“人性化”管理,对抗法定“合同制”的某些老板们,也许只有通过支付双倍工资的代价,才能真正认识到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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