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劳动合同范本“无协商”引争议
《工人日报》(2009年01月07日 003版)
(上接第1版)
四川省劳动合同范本的起草人——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副处长赵鹏飞则认为,上述合同范本“第3条”表述肯定有些问题,因为这对劳动者不公平:“工作需要”是用人单位说了算,“乙方的工作能力”也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这就赋予了用人单位太大的权利。赵鹏飞说,没有经过协商,“甲方不能单方面去调整职工工作岗位。”
争议不止于劳动部门内部。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郭刚指出,这份范本合同和《劳动合同法》明显不符,涉嫌剥夺劳动者平等协商的权利,已签订该合同的员工,可以通过工会或直接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对此条款进行修改。而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冯明超律师的看法是,这份范本合同虽不违法,但有瑕疵,他建议对“第3条”进行修改。“关键得把双方‘约定’都写进去。”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位姓杨的工作人员对记者说,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应以双方协商一致为重要前提,否则就将成为“霸王条款”。但同时他又反复强调,在“约定”条款内,企业对职工岗位调整完全是有自主权的。至于对企业与职工就工作岗位调整“协商”不成又怎么办?他说,那只有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了。
据悉,尽管各方对合同范本“第3条”的表述存在不小“争议”,但目前成都市合同版本已被重新加印下发,并删除其争议条款而增加了“协商”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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