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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1月07日 星期一

江苏《就业促进法》实施办法规定

政府批准项目需预测就业岗位

《工人日报》(2009年01月07日 001版)

本报讯 (记者王伟 通讯员汪立生 衡晓春)江苏省日前出台《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提供土地、资金及政策扶持的建设项目,应当将就业岗位变化作为确定重大投资项目和安排政府投资的重要因素予以统筹兼顾。需要政府审批或者核准的生产经营性项目的投资人申请立项时,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包括项目建成后就业岗位预测内容。立项批准后,项目投资人应当将就业岗位预测情况提供给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办法》要求对“就业困难人员”优先扶持、重点帮助,并将“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扩大,“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被纳入就业困难人员之列。

除了创业扶持政策有较多“利好”内容,《办法》还提高了设立职业中介机构的门槛,规定“至少需10万元备用金”,一旦出现职介机构“卷款蒸发”的情形,备用金将被用做赔偿求职者的损失。同时,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将发放一定“生活费”。

专家指出,这部有多项具体创新措施的规章出台,将对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的江苏就业形势产生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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