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临终前用公证遗书将百万财产赠与保姆,女儿以享有法定继承权为由与保姆对簿公堂
亲属与保姆的遗产之争


西安81岁老人与养女为遗产打官司
日前,西安市一名81岁的老太太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依法分配老伴的遗产。老太太哽咽着对社区内百余居民说:“这是我有生以来第一次打官司,没想到是和我辛辛苦苦抚养的养女养孙女打官司。”
据李老太说,“我和老伴一直自己生活,所收养的儿女都没履行赡养义务,老伴的后事都是我处理的。我目前年迈多病,为避免以后家中为房产发生纠纷,特向法院起诉,依法分配老伴的遗产。”
两图为李老太诉养女案开庭现场。 三秦 摄
我国法律规定,合法财产的所有者对其财产享有处分、分配的权利。本案中,故去老人将其合法财产以遗嘱的方式赠与他人,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应得到法律的保护支持和亲属的尊重。
在传统的观念中,儿子继承老子的财产天经地义,但在法律的框架内并非如此,财产所有人可以在故去后以遗嘱形式以及生前采取捐赠、赠与等多种形式处分其部分甚至全部财产,此举在我国法律保护之内,他人无权干涉。
——编辑手记
四年前,长沙老人胡某去世了。临终前,他用一份公正遗嘱将近百万遗产留给了保姆张爱兰(化名),引发了其女儿对遗嘱公证的质疑。
为了查清事情原委,女儿开始了四年的诉讼之路。
日前,长沙市芙蓉区法院就胡某女儿状告保姆张爱兰遗产纠纷一案作出判决。
有瑕疵的公证书
2004年11月20日,胡某在深圳工作的女儿匆匆赶回长沙,探望因为喉癌住在湖南省人民医院的父亲。女儿每个月都要回来看父亲一两次,平时由保姆张爱兰负责照料。
两天后,胡某离开了人世。
父亲去世后,女儿找到父亲原所在单位商量办理后事,但单位负责人的话让女儿吃了一惊:“你父亲生前立了一份遗嘱,并在长沙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胡某遗嘱内容为:“……房屋内所有的家具、电器、生活用品归张爱兰(保姆)小姐所有,任何人不得哄抢。”……“我去世后一切财产由张爱兰小姐继承。”在这份遗嘱中,胡某不仅将存款、丧葬费、抚恤金和109平方米的房产等共计60万元(现值100余万元)的全部遗产处分给了张爱兰,而且其骨灰也交给张爱兰处理。
当年,这份遗嘱在长沙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女儿认为:保姆张爱兰照顾父亲辛苦,多给些报酬可以理解,但父亲怎会把所有东西遗赠给她?
女儿为父亲办完后事,便来到长沙市公证处询问遗嘱公证情况。
公证处告知:2004年5月20日,该处两名公证员在湖南省人民医院胡某的病房,对其遗嘱进行了公证,当时张爱兰也在现场。张爱兰后来也声明表示愿意接受胡某的遗产。
女儿请律师分析父亲住院期间书写的遗书和公证书内容。律师认为:司法部《遗嘱公证细则》第12条规定:“公证员询问遗嘱人,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第16条规定:“遗嘱人为年老体弱、危重伤病人,公证人员在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录像。”胡某当时因病已经做了气管切开手术,不能言语,情形完全符合《遗嘱公证细则》第16条规定,应录音或录像。但公证人员在公证过程中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操作,而且在场的张爱兰既是翻译人员、见证人,又是被赠与人,公证程序存在瑕疵。
行政诉讼
2005年1月7日,女儿向有关部门申请要求撤销公证书。
同年4月7日,长沙市公证处作出维持决定。
2005年4月8日,女儿向长沙市司法局提出申诉,要求撤销公证书。
同年8月31日,司法局作出决定维持公证书。
2005年9月26日,女儿将长沙市司法局告上法庭。
同年12月14日,长沙市芙蓉区法院一审判决:“长沙市公证处送达公证书的方式不符合法定要求,程序上有瑕疵,判决撤销被告长沙市司法局对本案作出的《长沙市司法局申诉处理决定书》。”
一审判决后,长沙市司法局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6年3月,长沙市中院认定公证虽有瑕疵但不影响其法律效力,判决公证有效。
终审判决后,女儿就本案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08年3月5日,女儿诉长沙司法局一案是否重新再审的听证会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女儿的代理人认为,长沙市公证处为胡某遗嘱所作的公证程序不合法,应当重新审理。
长沙市司法局认为,遗嘱公证过程虽有瑕疵,但不影响其合法性,要求确认公证有效。
案件是否提起重审,湖南省高院本案合议庭没有当场宣布。
民事诉讼
在胡某女儿为公证书的法律效力进行行政诉讼之时,另一场胡某女儿认为保姆张爱兰与其父亲有暧昧关系,导致父亲作出违反真实意思表示遗嘱的诉讼也在进行。
2005年4月18日,胡某的两个女儿一纸诉状将保姆张爱兰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共同继承父亲遗产(包括房产、家具、家电及存款),被告返还其父安葬费和抚恤金26200元。
2005年6月17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遗产纠纷案。
庭审中,女儿向法庭提供了证明父亲与保姆之间存在暧昧关系的相关证据。
被告保姆张爱兰则一口否认:“我并不是一个贪财的人,之所以接受遗赠,是为了完成老人家的临终遗愿。”
法庭上张爱兰强调:“问题的关键是不管我和胡某是什么关系,并不影响遗嘱的法律效力。”
法院判决
日前,法院经审理后对女儿诉保姆的继承案件作出判决:驳回女儿的诉讼请求,判决胡某名下建筑面积108.77平方米房产的三分之二产权归保姆张爱兰所有,胡某两个女儿各取得该房屋的六分之一产权。
房屋中部分财产归保姆所有,胡某遗留的银行存款11000元归张爱兰所有。
张爱兰将其从胡某原单位领取的抚恤金、丧葬费共计26200元给付胡某两女儿各13100元。
各界观点
案件宣判后,各界反应不一。
采访中女儿认为:“父亲留下的遗产,不管现在价值多少,对我们来说已经不重要,但它是一个标志,证明谁在父亲心中更有分量。”
某网民说,“胡某通过遗嘱的形式将财产给张爱兰,谁都不能眼红。遗产分配并不以血缘而论,法律支持把财产给照顾老人生活的人没有错误。”
长沙市民陈女士说:“胡某太欠考虑了,孩子难道就没照顾他?”
张爱兰的律师介绍:“张爱兰照顾老人,主要集中在后两年,特别是生病住院的11个月。那时,胡某基本瘫痪,卧病在床,她在医院照顾将近一年,这应该是老人将财产留给她的主要原因。亲情很重要,但是70多岁的老人在最后两年,有张爱兰陪伴得到了温暖,老人把她当成知心人,并把财产交给她很正常。”
“不管这笔财产是否算我的劳动报酬,但这毕竟是我付出艰辛劳动才得到的回报。”张爱兰反复表达自己的观点。
法律界人士刘明认为:“从现实意义上讲,我们特别关注这个案件。因为它作为一种遗产纠纷的模式,将在以后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今后一个阶段,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越来越严重,更多的老人不是由他们的儿女,而是由保姆来陪伴走完最后一程。在此过程中,大量类似的案例将会上演,保姆与子女‘争’财产并不奇怪。”
长沙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宇军认为:“人们应当摆正亲情与财产继承之间的关系。作为子女,不论是从法律上还是道德上都应当对父母尽赡养义务,不应该以取得回报为前提。作为子女,确有法定继承权,但是也必须认识到,父母有权通过立遗嘱的形式依法处理其个人合法财产,这项权利应当得到子女的尊重。”
湖南社科院法学与社会学研究所教授方向新表示:“在我国传统家庭观念的影响下,很多人理所当然地认为父母的财产将来就是子女的,难以接受父母将财产捐赠或遗赠给他人。
“许多人采用立遗嘱的方式来处理自己的财产,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也说明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处理遗产案件强调充分尊重遗嘱人的遗愿,按死者遗嘱来处理其财产。此类案件还提醒儿女们要保持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优良传统,尽到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
“胡某遗产纠纷案只是一个个案,也许是一场不该打的官司,遗产之争,归根结底还是老人有心结。其实,老人对儿女的精神慰藉需求更重于物质给予的需求。希望通过这些案例,告诫子女们应当给予老人更多关怀。”
□以案说法
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陈明
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按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的继承。
遗嘱继承是指按财产所有人生前的意愿指定的继承人继承其遗产。
法定继承
《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按照下列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继承遗产份额也可以不均等。
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有处分自己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的权利,被继承人在死亡之前对自己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进行处分,在其死后生效。
《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一人或数人继承。”由谁继承,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决定,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其法定继承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却尽了赡养义务,使被继承人在生活上得以照顾,在精神上得以慰藉,被继承人生前立下遗嘱,指定尽了赡养义务人(法定继承以外的)继承其遗产,我国法律将予以保护。
《继承法》对遗嘱继承和遗赠作了如下规定: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如不识字、因病没有书写能力等)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智商残疾人、没有或具有部分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等);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我国实行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也就是说,对公民个人遗产的继承,如果财产所有权人生前立有遗嘱,只要该遗嘱合法有效,必须按遗嘱继承,而不能按法定继承。
遗嘱的内容应包括如下几项:遗嘱人及遗嘱受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遗嘱人与受益人的关系;所处分财产的名称、数量、地点等;对财产的分配和有关事务的处理决定;遗嘱制作日期和遗嘱人本人签名或盖章或按指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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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与保姆争遗产上公堂
老人去世后,尽心照顾老人近15载的保姆,与老人的子女为遗产的归属上法院。乌鲁木齐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已对此案作出判决,保姆获得老人相赠房产;子女享有老人其他共计3万元的遗产继承权。
据介绍,保姆王某,18岁来乌鲁木齐找工作。1989年,她经人介绍到刘老汉家当保姆,当时老人丧妻,子女多在外地工作,无人照顾,老人孤单一人极度痛苦,王某负责照顾老人的饮食起居生活。王某深得老人喜欢,在老人家干了近15年。
2002年8月30日,老人经深思熟虑后决定将王某认作干女儿,并立下公证遗嘱,将自己的住房及房内的可动产相赠。
老人去世,其子女以父亲是在他人胁迫下被逼无奈才立的遗嘱,该遗嘱不具备法律效力为由,拒绝将房产让出。
保姆与老人子女为房产的归属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保姆获得老人相赠的房产,责令老人子女将“强占”的房产还于王某。 (新疆都市报)
密码“锁”存折保姆争遗产
由于年老记性差,老人张某生前把存折的密码告诉了保姆,谁知竟因此引发了保姆与老人4个儿女之间的遗产争夺战。在检察院工作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就老人财产的继承问题进行了“谈判”。
据了解,张某87岁,4个儿女有的在外地经商,有的经常出差。保姆杨蓉45岁,与张某是远房亲戚。由于张某怕将存折的密码搞忘了,把密码告诉了杨蓉。
女儿说,老人既没有写下任何遗嘱,也没有第三人作证,这有可能是杨蓉仗着知道存折密码而编造出来的话。母亲留下的这笔钱,他们兄妹打算用来为她买墓地,所以杨蓉必须交出。念在杨蓉的确对母亲很照顾,他们愿意给她一些钱作为报答。
对此说法,保姆予以反驳。她说,老人将密码只告诉她一个人,可见老人对她的信任和不想让儿女们知道她到底存有多少钱。因为不想落个“霸占财产”的恶名,她才没有将存款取走,反而主动将存折和密码的事告知老人的儿女。
最终,谈判因双方各持己见而破裂。检察官称,保姆杨蓉不能仅凭持有老人的存折和知道存折密码为由,继承老人的遗产。这起遗产纠纷之争只能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由老人的儿女们来继承。(成都晚报)
保姆对簿公堂获百万
杭州一起发生在亲生女儿和外地保姆之间的遗产纠纷,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69岁的杭州人叶瑞亭去世。去世前,这位从事书画行业的老人留下两份遗嘱,将价值上百万的财产赠送给照料他的保姆。因为这两份遗嘱,叶瑞亭的两个亲生女儿和保姆对簿公堂。日前,杭州市拱墅区法院作出判决,叶瑞亭的两份遗嘱都合法有效,叶的全部遗产都归保姆所有。
26岁的保姆从1992年开始服侍叶瑞亭老人,还向老人学习字画装裱手艺。1999年9月,叶手书遗嘱一份,写明将自己所有财产赠给保姆。同年10月,叶又到杭州市公证处办理公证遗嘱一份,言明将住房一套遗赠给保姆。叶瑞亭老人因病去世。在处理遗产时,叶的女儿对其中一份手书遗嘱表示怀疑。保姆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叶瑞亭在1999年所立的手书遗嘱和公证遗嘱均有效,并要求女儿归还此前已经拿走的部分字画。
女儿当庭提出父亲立手书遗嘱时是受胁迫的。但法院认为此说法缺乏相关依据,不予采纳。手书遗嘱经法院委托鉴定后,认定确系死者所写。所以,法庭判保姆为叶瑞亭遗产的主人,女儿应归还已经拿走的部分财产。
(人民日报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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