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处罚、不追缴、不吊销
浙江“三不”措施扶持民企
在出资期限、停业时间、年检材料等方面的要求一并放宽
本报讯 (通讯员沈雁 记者李刚殷)记者日前从浙江省工商局获悉,为帮扶民营企业脱贫解困、过个“暖冬”,该局推行特殊时期扶持民营企业的特殊措施,即不处罚、不追缴、不吊销。
据了解,这项《关于促进全省民营企业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共分19条,在提出了特殊时期扶持企业的“三不”措施的同时,还放宽了企业在出资期限、停业时间、年检材料等方面的要求,以营造和谐宽松环境,树立“戒小过”的执法理念,对涉众违法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区别对待,灵活采用提示、警告、告诫、责令改正等软性执法行为。
其中规定的“不处罚”措施是指,除对危害公共安全、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环境安全的违法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外,对其他一般性违法行为,未造成直接危害后果或主观恶意性不大,事后能够及时消除违法状态的,进行提示、警示、告诫,责令改正,一般不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的,再依法进行处罚。
“不追缴”措施是指,参加2008年度年检的企业,因受宏观经济影响,已逾期出资的,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暂不予以追缴,并免于处罚,允许企业延长出资期限。
“不吊销”措施是指,2008年6月至2009年年底前成立的企业,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视情况延缓处理。而根据原有政策,这些企业会被吊销营业执照。
与此同时,浙江省工商局的新措施还放宽了对企业年检材料的要求。对参加2008年度年检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投资、担保、典当、人才中介及培训等特殊行业企业、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新设立的实收资本在2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公司以及三年内有违法出资行为的公司需要提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外,其他企业一般情况下免予提交审计报告。
“在民营企业面临国际国内双重挑战的形势下,既要牢固树立科学监管理念、规范市场秩序,又要服务经济发展和民生权益。”浙江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这样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