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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8年12月29日 星期一

助你维权

《工人日报》(2008年12月29日 007版)

获赔不如免伤害 漫画 李法明

肇事行人能获得赔偿吗?

前几天,我在上班途中过马路时,为了赶时间,就在横过马路时闯了红灯,并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我被机动车撞伤。后来交管部门认定我为全责。

请问,在这样的情况下,我还能获得赔偿吗?

读者:李冰

李冰:

自2008年5月1日起,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交强险的有关规定,如果是在2008年2月1日发生的事故,被保险机动车无责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 000元,医疗费用赔偿为1000元,财产损失为100元。

因此,你除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外,还可以要求机动车司机在经济损失总额减去强制保险限额后余额的10%内对你进行赔偿。

(宋豫 杜旭)



医疗费、护理费包括哪些费用?

不久前,由于我购买使用了一家公司生产的不合格燃气灶,导致我右手被烧伤。后来经过与该公司的协商,公司同意向我支付相关费用。我看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请问,“医疗费、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读者:张泉

张泉: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等的相关规定, 医疗费是指: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在治疗期间的诊断费、治疗费、化验费、药费、住院费等;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是指: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所受伤害的程度比较严重,造成生活不能自理由专人护理所支出的费用。需要注意的是,在什么情况下需要专人护理,应当由医院决定。对于需要专人护理的,一般仅限于一个人,只赔偿一个人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是指: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经营者的过错导致不能正常工作而减少的工资收入。一般由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所在单位出具相应的减少收入证明。

(金文)



哪些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不久前,我在集市上买了一口高压锅,但我的邻居却说我买的锅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请问,哪些产品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读者:李昆

李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是指国务院以及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依据其行政职能,按照一定的程序,采用行政的措施,通过发布行政文件的形式,向社会公布某项产品或者某个型号的产品,自何年、何月、何日起禁止继续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一般有以下几类:性能落后的产品;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违反法律规定的产品。失效、变质的商品是指:限期使用的产品超过了安全使用的期限或者质量保证的期限,失去了产品所应当具备的安全性和适用性。失去了产品应当具有的使用价值。

(卞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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