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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8年12月29日 星期一

职业病赔付要有“滞后期”

尹卫国
《工人日报》(2008年12月29日 006版)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发文,明确规定职工在离开原单位后两年内发生职业病的,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作出工伤认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负责支付医疗及相关赔偿费用。给职业病赔付规定“滞后期”,打破了现行制度下对职业病认定及赔偿“人走茶凉”的惯例,是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的“利剑”。

据了解,目前我国仍有不少劳动者长期接触有毒有害气体或高密度粉尘,属于职业病高危人群。按照现行制度,对职业病赔付是以职工在原单位为认定条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患病,保险公司或用人单位往往不予认账。

广东率先破冰延长职业病认定时间非常必要。这首先表现于职业病是潜移默化的,从感染到发病有一个较长过程,许多高危员工因享受不到体检待遇,很难早发现。

其次,由于有毒有害岗位大都是技术含量不高的体力劳动,企业老板惯用伎俩是采取不停地换人,以逃脱为职工体检、治病的法律责任,人员流动快掩盖了岗位发病率高,这就需要将责任认定往后推。

第三,职业病患者主要是贫困人口。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资料,从身份和年龄构成分析,职业病患者中90%是农民工。职业病危害的是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弱势群体,这就需要政府采取有力措施对他们实施保护。

规定职业病赔偿“滞后期”毕竟是“补牢”,而遏制职业病高发关键在早预防、早治疗。按照国家《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接触有毒有害及粉尘污染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体检,每两年安排一次疗养。这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强制规定。可现实却很糟糕,今年“全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期间,广东一项调查令人吃惊,全省700多万工人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可体检率不到50%,半数以上的“触毒”工人未能定期接受身体检查,原因在于用人单位不愿掏钱。这是职业病防治的最大漏洞,政府应采取有力措施“堵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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