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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8年12月22日 星期一

【助你维权】提前一月通知单位解除合同 还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工人日报》(2008年12月22日 007版)

2005年我与所在的公司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如果违约,要支付2万元违约金。但是,由于我的技术比较好,现在有另外一家公司想高薪聘请我去工作,我就想与现在的公司提前解约。《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我是不是只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就不用再支付违约金了?

读者:彭兵

彭兵:

《劳动合同法》的上述内容,是对劳动者解除劳合同必经程序的规定。这与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是两回事。如果你们约定了违约条款,那么违约就要承担违约责任。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违约。当然如果你认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你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请求降低违约金数额,当然具体承担数额还要看仲裁庭的仲裁裁决了。

(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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