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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8年12月22日 星期一

【助你维权】可以对经过公证的事项提起诉讼吗?

《工人日报》(2008年12月22日 007版)

我和前妻半年前离婚了,离婚时我们签订协议,约定以前我们共同居住的房子归我,我支付她一半的房款。后来,我把房款支付给她以后,由于她没有房子居住,就暂时居住在那套房屋内。

但不久前,我发现前妻背着我与她的朋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还在公证后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我找到房管部门要求变更,他们说有公证书,不给变更;我找到公证部门,要求撤销公证,公证部门也不给撤销。请问,我能起诉他们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吗? 读者:雷波

雷波:

你可以起诉主张房屋买卖无效。新的公证法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由此可知,你前妻与他人买卖房屋的行为虽然经过公证,但这个公证也只是证据的一种形式,你可以提起诉讼。如你有确实的证据证明公证是错误的,公证的内容可以被撤销。

(卞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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