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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8年12月22日 星期一

面对工伤事故,用人单位以“受伤职工本人负次要责任”为由,未按程序向劳动部门申报,致使当事人几乎用尽救济手段才获得应有的伤残津贴、护理费——

迟到十三年的工伤待遇

本报记者 赖志凯
《工人日报》(2008年12月22日 006版)

下班途中遭遇车祸

李明是万宁某农场的离岗停薪留职职工,13年前,经农场同意,办理了相关手续,随后,自谋生路。1996年1月,他在万宁兴隆一家大酒店谋得一中餐厅厨师职位,酒店为他办了各项社会保险。一年后,在新的岗位上正干得红火的李明,遭遇了突如其来的不幸。

1997年5月的一个中午,从酒店下班,李明驱车返家途中被一辆同向行驶的轿车撞上,身受重伤。交警部门经勘查认定,李明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由于伤势过重,治疗后,李明基本失去了生活自理能力。

工伤认定引发争议

按现行法律,下班途中受伤应认定为工伤,而李明在这次交通事故中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酒店老板认为“不应该属于工伤”,事故后一直没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报。

事发4年后,李明向万宁市人事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要求对他当年的事故认定为工伤。2002年4月,万宁市人事劳动保障局作出结论,认定其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的损伤不属于工伤。李明不服,向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同年9月,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复议后维持了万宁市人事劳动保障局的决定。

李明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起诉到法院。2003年3月,经一审、二审,李明获得胜诉。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了万宁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对李明作的不属于工伤的确认书;对李明重新作出工伤确认。此后,李明的伤残及劳动能力经鉴定为伤残二级。

工伤待遇该谁支付

确认为工伤后,李明认为,酒店不按有关工伤保险条例及时为他申报工伤认定,应当依法为他支付有关工伤待遇。为此,李明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因对仲裁裁决不满,2004年7月又诉至法院。

法院终审认为,由于酒店为李明向海南省社会保障局缴纳了工伤保险费,所以李明的工伤待遇应由海南省社会保障局支付,但因酒店延误了对李明工伤认定的申报,导致李明受到一定的损失,为此酒店应承担李明受伤后到申报工伤之日期间的工伤待遇。2005年上半年, 法院终审判决:酒店向李明赔偿法定工伤医疗期(受伤后1年内)的工资共计2.4万元;向李明赔偿自工伤医疗期满之日至工伤申报之日的生活护理费、伤残抚恤金共计5.2万元。

根据这一判决,李明向海南省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要求该局向他支付工伤申报之日后的工伤待遇。2005年8月,海南省社会保障局向李明作出的书面答复称,李明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按规定也应由酒店支付。

三裁四审纠纷终结

李明只好将海南省社会保障局与酒店一并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明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时,因酒店对工伤定性认识不足,没有按时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工伤,延误了工伤认定,应承担逾期不报的责任。但工伤申报之日以后的工伤待遇,则应当由社保部门向李明支付。法院终审判决,海南省社保局自申报工伤认定次日,到本案起诉本次民事诉讼之日止,一次性向李明支付伤残津贴、护理费共计6.9万余元。终审判决同时判令,海南省社保局还应从本案起诉之日起,除依法逐月向李明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和生活护理费外,对基本养老保险金低于伤残津贴的部分,还应向李明补足差额。

历经9年后,这起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案终于划上句号,但记者完成此次采访,在为职工不懈维权并最终获得完胜感到欣喜的同时,也为他的遭遇感到不解,这起劳动争议并不是一个特别复杂的案件,为什么竟让一个失去了自理能力的职工走了9年的诉讼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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