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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8年12月21日 星期一

公共场所自行车停车收费乱象丛生……

存车人利益谁来保护?

本报记者 陈华 实习生 毛书兵
《工人日报》(2008年12月21日 001版)

在公共场所开辟专门有人看管的自行车停车场所本是一件方便群众、保护群众利益的一项好事。然而,近日记者在安徽合肥街头走访发现,收费标准不一、没有停车收费标识、自行车看管员身份“多元”、不给停车牌和收费发票、自行车丢失后难以追究责任等现象正困扰着“自行车一族”。公共场所自行车停车收费怎一个“乱”字了得。

近日,骑自行车上班十几年的老徐终于被迫转变成为“公交一族”。“本来年纪大了就更应该骑车上下班,这样也可以锻炼一下腿脚,但是我实在是被自行车停车问题给惹怕了啊。”老徐在合肥市徽州大道某通讯城上班,由于地处闹市区,自行车停放问题一直很难解决。

两年前,单位把门前公共人行道开辟出来作为一露天自行车停车场,由单位下岗职工负责看管收费。本单位车辆一次收费2角,外面车辆一律3角。

然而,停车问题解决了,丢车事件却时不时地发生。两年来,老徐已经陆续丢了3辆车。让老徐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的是,由于没有停车牌作为凭证,竟然无法追究责任。

“不仅在单位停车是这样,有时骑车上街办事想停个车也很受气。有时候你停车的时候,没人问你要钱,但等你取车的时候就会有人过来向你收停车费。你说这是哪门子道理啊,要是车丢了他会负责吗?”老徐激动得向记者说道。

“有2角、3角的,有的地方还有5角的。遇到节假日车辆多时,停车费也会涨价。”老徐说。

据了解,上世纪90年中后期,为改变自行车偷盗案频频发生的状况,合肥市公安部门会同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合肥市商业网点、农贸市场、影剧院、医院、公园等公共场所分布情况,确定合肥市区的公共场所自行车停车场。

根据当时的规定,自行车停车收费点必须有停车收费的标识,看管人员应佩戴证件,持停车牌,负责车辆停放的秩序。然而,记者发现,一部分自行车收费停车点根本没有停车收费的标识,自行车看管员的身份也比较“多元”,有下岗职工,有退休职工,还有很多看管人员是那些“占山为王”、“圈地收费”的社会闲杂人等,他们在收停车费时很少佩戴证件。

此外,收费型公共场所自行车停车场由公安机关与管理人签订管理协议,实行看管凭证制度,凭证取车,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的标准执行。

然而记者发现,几乎所有的看管员收取停车费之后都没有给予停车人停车牌和收费发票。“他们不向我们要停车牌,我们也就懒得给了,反正车又丢不了。”当记者要求看牌时,拿不出停车牌的看管人员就以此搪塞。

自行车停放收费到底该由谁来监管呢?合肥市物价局政策法规处的相关人士告诉记者,早在1994年的时候,物价部门曾针对公共场所非机动车辆停车收费出台过文件,并详细规定了收费标准:自行车2角,电动车3角,摩托车5角。

由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政府只能对列入《安徽省物价条例》的项目做统一定价,否则只能实现市场调节价。由于非机动车停车收费项目不在《条例》里面,所以目前公共场所非机动车停车收费只能实行市场调节价。

当记者问及目前合肥市这种混乱的收费现状是不是由物价局监管时,他们表示这是派出所和街道管的,如果消费者发现收费处没有价格公示牌、乱收费、不给收费发票等情况可以拨打12358投诉。

当记者追问既然没有明确的收费标准,消费者如何知道是乱收费时,工作人员支吾地表示这个他们不管。

而记者从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非机动车辆管理所了解到,自从合肥市公安局将自行车停车点的管理工作调配给各属地派出所负责后,他们不再对此方面工作进行管理。

既然没有一个明确的部门负责监管公共场所自行车停车点,那么存车人的利益谁来保护呢? 安徽省王良其律师事务所郭爱律师告诉记者:“停车收费价格不明或乱收费的现象,是对消费者的侵权行为。看车人与存车人之间是一种车辆看管服务合同关系,看车人有义务出具相关凭证,如果不能出示,存车人可以拒付费用。存车人如丢失车辆,又不能出具相关凭证证明与看车人之间的车辆看管服务合同关系,其权利是难以受到保护的,所以存车人一定要索要停车牌和收费发票。”

郭爱律师据此认为,公共场所自行车停车费混乱现状是城市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法规,明确监管部门和职责,只有这样混乱的现状才能得到改变,存车人利益也才能得到根本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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