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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8年12月12日 星期一

【大众话题】“凑够10辆才还车”,谁家规矩?

□黄哲雯
《工人日报》(2008年12月12日 003版)

四川的韩先生去年丢了一辆轿车,今年车被找到,然而他等了3个月,却拿不到自己的车——据12月9日《华西都市报》报道,负责办案的重庆市潼南县公安局称,被盗车辆要凑够10辆才能统一归还。

“凑够10辆才能统一归还”,这意味着,假如警方凑不齐10辆被盗车,韩先生就只有一直等待的份儿。这事怎么想,怎么不对头。

不知潼南县警方的这一规定是基于哪条法律?记者翻遍相关规章也未找到。倒是报道中有位警察的话耐人寻味:凑齐10辆被盗车,有可能是要举行被盗车现场返还仪式。

原来如是!一语道破天机。

想想也是,破了案,追回了被盗车,这可是工作成绩,是一笔战果。大凡战果,总要具有一定规模才好。一辆一辆车地归还,那显得多不起眼,动静又小;一下子归还他个10辆,那仪式搞起来显得多有声势,多吸引人眼球。自己得意不说,领导看了岂不更高兴?

本来,警察为失窃车主找回了车,多好的事,车主肯定会心生感动、感激等。但后面迟迟领不到车的事,就让人难怀什么感动了。

好好的事为什么不“好人做到底”,非得让车主来气呢?说到底,“凑够10辆才统一归还”是不惜牺牲被盗车主的利益而渲染自己的工作成绩,是不惜伤被盗车主的心而往自己脸上贴金。换句话说,就是把自身利益放在了主要位置,把百姓利益放在了次要位置。

公民有权及时领回失物,而没有义务为警方作宣传,更没有义务为警方的好大喜功苦等苦盼。照理,警察都是人民的警察,警察做了自己的分内事不该大张旗鼓地宣传吧?不该都要让百姓感恩戴德吧?非得“凑够10辆才归还”,这事能不招人抱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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