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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8年12月03日 星期一

如果刘亚坡能站在更高的层面自学法律,把维护劳动者的自身利益与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结合起来,依据法律诉讼,不乱提请求,劳动仲裁结果就会和法院判决一样,那就更好了

【特别关注】农民工自学法律 维权碰壁之后……(下)

■本报记者 丁国元 高莎
《工人日报》(2008年12月03日 007版)

江苏无锡的章林翔不久前通过劳动仲裁获得7.5万元工伤赔偿金,他没想到,其中6.4万元竟是重达900斤的硬币。法律人士认为,这家企业采取的方式,违反了民事活动的惯例和社会公德,已不单单是恶意。毕传国制图

本版11月19日报道了农民工刘亚坡自学法律维权屡屡碰壁,在法律援助下于11月11日才打赢了官司。农民工们在这起案件中能领悟到什么呢?

“那是陷害我的伪证”

原来,2008年9月25日第二次庭审中,公司代理律师除了仅同意支付386.48元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外,还拿出一份2006年3月21日,刘亚坡与小红帽发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即北京小红帽报刊发行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服务公司)签订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小红帽发行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2006年3月21日至2007年4月1日刘亚坡的用人单位是服务公司,应当向服务公司主张拖欠的工资。该律师还认为,2008年5月1日前执行60日仲裁时效,自2007年4月1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起计算,60日仲裁时效早已超过。所以,该律师振振有词地认为:仲裁忽视了这一程序和实体上的重要事实,裁决的数额不是少了而是多了。

什么是“非全日制”?

郭律师说:根据现行规定,非全日制是指平均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用工制度,在这种用工制度下,劳动者可以与两个以上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所以,用人单位除了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外,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由劳动者自己缴纳,也不存在休息日加班等问题。如果,公司方面关于刘亚坡2006年3月21日至2007年4月1日,与子公司(服务公司)建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举证成立,他要通过法院诉讼程序推翻劳动仲裁认定的数额,无论在60日仲裁时效的程序上,还是在权益受到侵害的实体上,都难以完成重大举证责任。起诉书中请求支付的拖欠额,要获得审判机关支持根本就不可能了。

对公司提供的那份合同,刘亚坡自己是怎么解释的?记者迫不及待地问下去。

“庭审质证时,他激动地指着合同上自己的名字不断重复一句话:‘伪证’、‘伪证’,这是他们陷害我的‘伪证’!审判员问他,你要求做笔迹鉴定吗?如果不要求,只凭伪证一句话,不影响这份合同的证据力。你好好考虑考虑,名字是不是你签的,是否申请笔迹鉴定?”

他申请笔迹鉴定了吗?记者急切地追问。

“他当时犹疑不决,反而问我是否申请。我不能对这个只有受援人本人才有权决定的重大举证问题替他做出决断。”

一向办案果断的郭律师无奈地说:“笔迹鉴定费需要2000元,由申请人预交,如果鉴定结果对他不利,官司输了不说,他还要额外支出2000元。我真不愿意法律援助的案子有这种结果发生呀!”他显得有所忧虑。

记者了解到,关于是否申请笔迹鉴定,法官当时给了刘亚坡充足的时间考虑。因为,他还有先前一个未结劳动争议诉讼案也涉及同一问题。为避免前后判决发生矛盾,给他造成不必要的诉讼负担,法官还建议他,如果决定申请笔迹鉴定,最好向审理前一个劳动争议案的法庭提出申请。

9月25日庭审后,刘亚坡就是否申请笔迹鉴定,执着地非要征求郭律师意见,让他为自己拿主意。

郭律师说:“我当时真的很为难,出了法院大门,他跟我走到法援中心,嘴里一会儿念叨:‘是我签的吗?不是,不是’;一会儿又念叨:‘说不准,说不准’。弄得我心里都没了底,怎么敢给他拿主意呀!只能对他说,这是你的权利,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行使了官司就有赢的希望,不行使就等于现在认输了。”

那他到底申请笔迹鉴定没有?记者的心悬了起来。

郭律师焦虑地说:“开完庭没几天,就放‘十一’长假了,他是否申请鉴定,要‘十一’以后才能再见分晓。”

望农民工法律意识再提升

“十一”长假过后,记者接到郭律师打来的电话。他说,刘亚坡已经在另案中申请了笔迹鉴定,只要鉴定结果一出,两个案子的判决法院就都能做出来了。

11月12日一大早,郭律师突然又打来电话。他从来没这么早给记者打过电话。电话那头传来郭律师愉悦的声音:“告诉你一个好消息,刘亚坡的判决书昨天发下来了,他的官司赢啦!那份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上的签名,不是他的笔迹!”

说真的,听到这个消息,记者高兴得差点跳了起来。

为了稳妥,发稿前一天记者再次来到北京市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郭兴昌律师抽出本案卷宗,拿出10月22日法大[2008]物鉴字第260号《物证技术学鉴定意见书》、11月11日(2008)西民初字第10705号《民事判决书》、11月11日(2008)西民初字第6084号民事判决书。

鉴定书的结论是:检材中乙方(签字或盖章)处“刘亚坡”的签名与样本中“刘亚坡”的签名不是同一人书写。

关于本案的(2008)西民初字第10705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是: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小红帽发行股份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刘亚坡报刊预付款400元;支付工资差额8133.24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2033.31元;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86.48元。

记者发现,除了因公司庭审时表示同意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86.48元,故50%额外经济补偿金193.24元未获得判决支持外,其他请求全部获得法院判决支持。

关于另案的(2008)西民初字第6084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是: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小红帽发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刘亚坡未缴纳养老保险的补偿金673.33元;支付未缴纳失业保险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258元。

记者很想知道此时那位农民工的心情。

拨通刘亚坡的电话,电话里他兴奋地说:“郭律师算得真准,除差了50%额外经济补偿金193.24元外,和法院的判决分毫不差。我算是服了,不懂法真不行啊,法院判得公平,又得到法律援助。对这结果我服,我不上诉,不上诉。”他连声说道。

郭律师笑着对记者说:“刘亚坡是个纯朴可爱,有法律意识的农民工。为了维权,他有股自学法律的执著劲儿。如果刘亚坡能站在更高的层面自学法律,把维护劳动者的自身利益与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结合起来,依据法律诉讼,不乱提请求,劳动仲裁结果就会和法院判决一样,那就更好了。”

是啊,农民工的法律地位在提升,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更应该提升。

愿普天之下的广大农民工都学法、用法,在法律的庇护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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