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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8年12月02日 星期一

甘肃出台细则为基层工会主席履职“撑腰”

规定,企业工会主席因打击报复遭受伤害的将获1000元至2万元补助慰问金

《工人日报》(2008年12月02日 002版)

本报讯 (记者康劲)企业工会主席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打击报复怎么办?甘肃省总工会新近出台《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对此做出了详细规定,为企业工会主席履职“撑腰”。

据了解,近年来甘肃省企业工会干部合法权益保护总体情况良好,但个别地方也曾发生过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事件。

据甘肃省总有关负责人介绍,这个实施细则在经过详细调研并依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全总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综合运用了法律和经济手段,保障企业工会主席依法履行职责,发挥企业工会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为逐步建立自上而下的工会主席保护机制,该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上级工会为企业工会主席“撑腰”的具体做法和步骤。

针对企业工会主席因依法履行职责,被企业降职降级、停职停薪降薪、扣发工资以及其他福利待遇;因被诬陷受到错误处理、调动工作岗位;遭受打击报复不能恢复原工作、享受原职级待遇;未安排合适工作岗位,以及本人不愿在本企业继续工作等情况,今后都将得到上级工会提供的行政援助、法律援助、就业援助和生活援助。

同时,该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企业工会主席因履行职责,被故意伤害导致人身伤残、死亡的,上级工会在支持该工会主席或者其亲属、代理人依法追究伤害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基础上,一次性补助1000元到5000元,对于导致死亡的,给予其亲属一次性慰问金2万元。企业工会主席因履行职责而发生劳动争议,上级工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支付全部仲裁、诉讼费用。

在规定各县区和市州总工会设立10万元到30万元的企业工会主席保障金外,甘肃省总还要求省级产业(系统)工会结合实际,设立不少于10万元的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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