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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8年11月29日 星期一

【道德观察】变“拾金不昧”为“拾金有偿”又如何

■张晨悦
《工人日报》(2008年11月29日 005版)

阔别武汉20年的群众失物招领点将重新出现。武汉市政府常务会近日确定,今年年内,在全市设立1100个拾遗物品招领点,并规定遗失物主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支付其保管遗失物支出的必要费用,由此也引发了网民热议(11月26日《中国青年报》)。

“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面……”相信这是很多人从小就耳熟能详的一首歌,其倡导的就是拾金不昧这一中华传统美德。但如今,捡到东西是否应该取得报酬,却越来越成为人们争论的话题。前几年,一些地方挂牌成立“失物招领公司”并开始营业,开创了失物招领有偿服务先河。如此失物有偿招领一亮相,即引来众多非议。而在去年施行的《物权法》却明确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同时还规定了拾得人必须履行“保管失物”义务;失主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等等,也引起大众热议。

反对拾金有偿观点的人认为,拾金有偿会使拾金不昧变味,也是对传统道德的背叛。他们觉得,拾金不昧更重要的是用社会道德来倡导人们去履行,而不是用金钱作为衡量这一美德的标准,因此不应提倡有报酬的“拾金”。其实没有人会否认,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至今仍然被社会普遍认可,并作为一项基本的社会道德规范写进教科书,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但在当下市场经济的全新环境中,如何使拾金不昧这样的传统美德得以生存和延续,确实值得深思和探讨。

过去,拾金不昧这种传统美德已经逐渐从社会道德层面上升到制度层面,例如不少学校的《学生守则》中就有这样的条款。但在新的社会环境下,道德要求失效时,正确看待人对物质利益的追求,对解决实际问题或许更为有效。“拾金不昧”与“拾金有偿”之间,并非是非黑白的对立面,“有偿”只要合理,也无不可。

事实上,这样的情况也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有关法规以及国际惯例,比如说,当海上轮船失事的时候,救助人命是没有报酬的,但如果在救助人命的同时,也打捞了财物,那么就相应地会按一定比例得到回报。而有的国家对拾金不昧者应得报酬的数额直接作出了规定,比如日本是不少于遗失物价值的5%。

道德观念是社会的产物,会随社会的发展而变化。我们现在正处于市场经济社会,市场经济体制必然要求要有与之相适应的道德观念,这种道德观念会反过来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拾金不昧可得报酬,这就有“市场交换”的性质,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从道德的角度看,它就是一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新的道德观念。

必须承认,在认可经济利益的前提下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就可以为“拾金不昧”这样的传统美德注入广泛的生存活力,也许更能为广大失者和拾者所接受。更何况是否收取报酬的主动权掌握在拾金不昧者手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赞成“拾金有偿”者拿,赞成“拾金不昧”者不拿,各取所需,需要衡量的只是自己心中的那杆秤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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