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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8年11月29日 星期一

坚持工资集体协商 凝聚人心共克时艰

《工人日报》(2008年11月29日 003版)

(上接第1版)为何这样说?1.这是法律赋予职工和工会的权利。《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在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做出了明确规定,因此,不论企业效益好坏,法律规定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都必须得到尊重和执行。2.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建立,是和谐劳动关系的一个体现,是通过平等协商解决利益关系矛盾、劳动关系双方同心同德、互利共赢的一个平台。因此,在企业经营遇到困难的时候,更应该通过这个平台来凝聚人心,推动和谐劳动关系建设。3.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作用来看,它不仅仅是职工提出提高工资诉求的平台,也可以是职工了解企业经营状态,体谅企业困难的平台。但这不等于这项法律规定的制度可以不再贯彻执行了。也就是说,任何企业都应建立这种平等协商制度;任何情况下,企业职工工资都应由劳动关系双方共同协商来确定。工资的升降,不能由企业行政单方面说了算,应该通过集体协商这个机制达成共识,共同做出决定。这也是《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精神。同时,如果企业因经营困难,要降低职工工资,也必须充分考虑职工的承受能力和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记者:广东工会在发挥工资协商制度作用方面有什么具体的想法和措施?

孔祥鸿:我想,这次遇到困难的企业多数是中小型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目前这些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还不是很普遍。在企业遇到困难的时候,建立这个制度,既是我们工会积极应对金融危机的一个体现,也是我们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一个好机会。因此,我们希望全省各有关市总工会和产业、行业工会,充分运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平台,凝聚劳资双方的共识,保障职工的权益,维护企业的生产秩序,推动企业渡过难关。

第二,已经建立工资协商制度的企业,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加大力度,健康发展。我们主张,工资协商应该以企业的效益为主要依据,同时,参考同行业企业和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来确定工资的增加或者不增加。不能说,因为少部分企业遇到困难了,就可以不进行工资协商了。只要企业有利润,就应该给职工增加工资,以体现共建共享,互利共赢。至于增加多少,怎样增加,应该经过平等协商来共同确定。

第三,基层工会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时候,要认清形势,把握全局,实事求是,有理有节,既充分反映职工的诉求,又充分理解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与企业行政搞好协商,最大限度地争取互利共赢的结果。有些企业工会已经这样做了,我们将及时总结推广这些企业的做法和经验,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教育引导职工与企业共渡难关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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