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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8年11月27日 星期一

长春出台17项举措规范出租车运营

禁止经营者擅自向出租车司机违规收费

《工人日报》(2008年11月27日 001版)

本报讯 (记者黄明)11月18日,长春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维护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实施意见》,规范出租车行业经营行为,减轻从业人员负担。该《意见》出台了包括规范行业收费行为、规范出租车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加大打击非法营运力度、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文明素质、进一步为出租车营运创造良好条件的17项具体措施。

《意见》强调,禁止经营者违反规定擅自向出租车司机增加收费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凡违反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收费行为一律禁止。出租车经营者与承租从业者签订协议收取的承租金,要实行按日计费的办法。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新签订《长春市客运出租汽车承租经营合同》的,单车每日收费暂时按指导性限价,最高不得超过75元,包含车辆保险费(交强险和商业险)、税费、养路费、车船使用税以及出租汽车经营者承诺的服务性收费。收费时要向交费人出具专用收据。

各种行政性收费和经营者向从业人员收取的费用,均应把收费的项目、标准、金额等采取适当的形式进行公开。为承租车辆办理保险的,对所保险种、保额、标准、理赔方式和时效等事项要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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