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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8年11月18日 星期一

游泳中心公布奖金明细

于芬奖金事件再起波澜

■本报记者 孙喜保
《工人日报》(2008年11月18日 008版)

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法律顾问邓群在新闻发布会上向记者展示相关材料。新华社记者费茂华 摄

关于近期闹得沸沸扬扬的于芬奖金一事,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今天下午作出正面回答。中心党委书记、主任李桦在所宣读的《游泳中心关于于芬奖金分发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中明确指出:于芬近年来所领奖金数目没有任何问题,并责律师给出相关证据证明于芬奖金没有少发,也没有错误。而于芬在4个小时后也发出声明,对于奖金细则不服,需要更为细致的奖金分配方式,其律师认为证据的可信度值得推敲。



游泳中心:依据《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

今天下午4点,在游泳中心主任李桦所宣读的关于对于芬奖金发放情况的说明的附件里专门有一份于芬自1998年底到2007年底所获奖金情况,一共18笔。于芬所涉及到的9名运动员在10个比赛中总共获得国家奖励261325.5元,而这个数目中除了被于芬本人已领到的部分奖金外,还包括此前讨论得沸沸扬扬的5笔代领奖金。

说明显示:2007年世锦赛奖金25343元,在2008年游泳中心通知于芬后,其至今未领;而2006年世界杯跳水赛,该项比赛根据运动员成绩拨付的奖金由于报批手续等原因尚未到达。

除此之外,于芬所有的应得奖金数量已经全部到位,且数额并不是于芬此前在媒体上所说的“数百万之巨”。

据李桦介绍,关于教练员的奖金发放办法参照原国家体委、人事部于1996年7月3日下发的《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原国家体委三司游泳处按照该文件的精神,于次年制订了《中国游泳协会关于运动员、教练员奖金分配办法》,规定了“教练员的培训分配比例”。

而于芬称至记者发稿时仍不清楚奖金发放的具体细节,而国家体育总局监察局也没有给于芬正式书面解释。

对于自己到底该得多少奖金,于芬今天并没有明确答复,她认为自己不止得到这些,希望相关部门给予更为详细的奖金分配方法。



于芬:没有见到代领奖金

此前,于芬曾通过媒体称,游泳中心发放的5笔代领奖金并没有到达她的手里。而今天晚上,于芬仍旧强调自己没有见到所谓的5笔代领奖金,也不知道代领情况。

而中心说明显示,5名代领人中,有4人当时来自清华大学跳水队,且4人已证明当时就将代领的现金全部交给了于芬。至于于芬此前所提到一人(吉勇)否认代领,游泳中心表示,已经两次向其核实有关情况并征得本人同意,经过司法鉴定,在2000年代领取的13390元的清单上的签字,系吉勇本人笔迹。

而于芬此前称吉勇的签名为“伪造”,表示吉勇承认没有代领该批奖金。于芬称吉勇曾短信告知自己没有代领:“我有录音和文字证据。”于芬的代理律师说:“即便有鉴定,如果有司法程序,我们会对此鉴定提出重新鉴定。应该确保剪裁的真实性。”于芬的律师称。

吉勇其人当时为清华跳水队司机。

此前于芬强调的13万奖金一事,今日再起疑点。

游泳中心散发的说明指出,2000年悉尼奥运会奖金180305元,由清华大学跳水队工作人员代为领取了活期存折,而非现金。关于此项奖金,于芬曾提出质疑,认为游泳中心在留存单据上的数字与实际存入银行的不符。

于芬一直称自己实际只领到13万。对此,游泳中心法律顾问邓群也特意拿出单据以示证明,单据显示金额为180305,该单据办理银行为交通银行北京分行,清单显示,此款已于2001年7月4日被一次性全部提取并销户,取款底单所留姓名为“于芬”。

对于此项证据,于芬非常震惊,她表示自己从来没有见到此存折,“只发给了我一张卡,我至今保存。”说着,于芬拿出一张招商银行的卡,此卡为招商银行武汉分行。

于芬的律师认为,“事情越来越有意思,需要有关部门核实谁对谁错。”

律师同时强调:“如果监察局不给明确答复,我们也不排除通过其它途径,包括诉讼,包括司法部门。”(本报北京11月17日电)

律师:公民无权要求单位公布账目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新华认为,国家体育总局监察局在于芬检举周继红和游泳中心后并没有履行它的义务,监察局作为行政机关应该在举报人举报后3个月给予答复,而据于芬和其律师介绍,至今他们没有收到监察局的正式书面通知。只见过一次监察局提供的奖金分配表格。“监察局没有履行其责任。”黄新华说。

于芬自今年1月29日向国家体育总局发出举报信以后,曾先后和监察局的相关负责人和办事人员电话联络沟通,今日下午4点,在游泳中心召开新闻发布会解释于芬奖金事件之时,于芬的律师也接受了监察局的会见,但仍未得到对方的书面答复。

此前,于芬数次通过媒体呼吁,要求游泳中心公布财务账目,均未得到游泳中心正面答复。今天,游泳中心的法律顾问邓群表示,公民没有权力要求单位公布其财务账目,于芬要求游泳中心向社会公开财务账目没有法律依据,同时,我国法律也规定,没有经过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同意,不得公布单位的账目情况。“即使是司法部门查处相关违法犯罪案件,也不得随便向社会公布该单位的财务账目。”

他还表示,如果于芬对于游泳中心的财务状况有质疑,可以依法向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反映,请求对相关账目进行审计,由审计部门作出决定。

据于芬及其律师介绍,他们已经数次要求监察局给予自己书面回复,但无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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