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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8年11月17日 星期一

施工企业必须保证农民工工资100%足额支付

天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

要求施工企业提前做好资金储备和支付计划,巩固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月支付,季结算”制度

《工人日报》(2008年11月17日 002版)

本报讯 (记者姜明)近日,天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活动。要求春节前,各施工企业必须保证农民工工资100%足额支付到位。施工企业要提前做好资金储备和支付计划,巩固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月支付,季结算”制度,切实保障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影响,加上各类主要建筑材料和用工价格均出现大幅度波动,今年建设项目垫资施工和拖欠工程款现象有所增加,给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带来隐患。为确保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及时、足额、顺利拿到工资,天津市建委日前下发了有关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通知,并开展专项检查。

通知规定,因分包单位违法用工或企业负责人携款潜逃等原因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分包单位承担支付责任。分包单位无力支付的,总承包单位先行垫付,并在分包款中予以扣除。因总承包企业拨付分包工程款不及时,或因转包、违法分包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总承包单位承担全部责任。总承包单位无力支付的,建设单位先行解决,并在总包工程款中扣除。在检查中,对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影响的,经工程项目所在辖区(县)建委、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施工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启动紧急干预,将保证金划拨到该区县,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据了解,专项检查包括全市所有工程项目工地,包括年内已竣工的工程项目。并追踪在全面检查过程中存在较大隐患的工程项目,对存在违法违规的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进行曝光处理,记入天津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并将受到限期整改、停工、限制招投标等处罚。

通知还要求,各建筑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结算备案,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各类手续,禁止项目投入使用,住宅项目不予颁发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证,延期入住造成的损失由开发企业承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优先用于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施工企业收到工程款后,要优先安排支付农民工工资,春节前确保100%足额支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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