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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8年11月14日 星期一

【新闻观察】遏制吃空饷 刑罚不该沉默

□林琳
《工人日报》(2008年11月14日 003版)

据11月12日《新京报》报道,前不久,皖北小城砀山成立了一个临时机构——“空饷办”(全称为:清理吃“空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清理吃空饷者。仅在自查阶段,各单位主动上报存在问题人员385名,涉及资金200多万元。

近年来,各地类似的治理吃空饷“风暴”屡屡刮起,且大多声势浩大、成绩斐然。然而,一些人依然乐此不疲,且越吃越香,吃得花样翻新。比如在编不在岗、死亡不注销、调出不下编、留职不停薪、虚报工资表、冒领养老金,等等。就在不久前,安徽潜山县综合经济开发区一位原副主任被曝出坐牢期间仍在“领饷”,公众瞠目结舌:为什么吃空饷屡禁不止?

其中固然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漏洞、相关部门的监管不力,但更重要的是惩治措施和法律责任上的缺失。这种缺失,使得一些地方的整顿行动停留在对财产的追回,而忽视甚至放弃了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也使得一些人吃起空饷来肆无忌惮,因为被查处的风险很小,就算哪天东窗事发,把钱退回去便是了。对此,有专家表示,“骗取公共福利者的司法责任一天不被司法确认,吃空饷的‘骗局’就一天不会根绝”。可见,将吃空饷纳入法律调整,追究吃空饷者及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何其重要。

从现有的刑事法律规定来看,为吃空饷者牵线搭桥的官员基本符合官员财产型犯罪的主要特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侵吞或者窃取的方式,占有公共财物。而那些对吃空饷者不闻不问的监管部门无疑构成了渎职。

从社会危害性来看,吃空饷变相鼓励了不劳而获、坐享其成的价值取向,有违社会公平正义;扰乱了正常的人事管理秩序,耽误了一部分人的正常就业;成为了一些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重要载体,造成了国家财产的损失。在这样的前提下,将吃空饷的行为入罪,十分必要。

当然,刑罚不能“包治百病”,要彻底遏制吃空饷的现象,还需要相关配套措施与制度的不断完善。比如,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实施财政供养的单位进行拉网式检查,核对工资发放情况;探索建立编制实名制、规范财政供养人员管理办法;采取奖励措施,鼓励群众举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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