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评】仅有“正当理由” 是远远不够的
不管相关部门和机构最初出于怎样的考虑,有着怎样的“正当理由”,在采取行政管理措施时,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切不可自认为有“正当理由”,而不顾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尤其是给大众增加负担的事,更应该慎之又慎,同时要当心某些部门利用公权力谋取部门或者个人私利的现象
据新华社10月30日报道,今年4月,河北省秦皇岛市红十字会、公安局、交通局联合发文实施一项新举措:对换发新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开展卫生救护培训,取得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合格证才能换发新驾驶证。记者日前调查发现,该培训内容和课时虽然大大“缩水”,驾驶员合格率却达100%,全市30万名驾驶员因此要陆续支付3000万元培训费。不少驾驶员和法律界人士认为,红十字会靠组织培训服务取得巨额收入缺乏法律依据,收费价格应尽快听证或干脆取消。
秦皇岛市相关部门出台对换发新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开展卫生救护培训这样的规定,本意是想提高驾驶员的救护能力,结合目前我国许多非职业驾驶员卫生救护知识缺乏的现状,这应该说是一件好事,应该得到人们的支持。但由于采取的方法和措施失当,该项政策不仅没有得到广大驾驶员的理解和支持,反而引起公众的反感。
我们知道,不少国家都要求驾驶员应具备一定的救护知识。在我国不少地方,一些本来可以救活或者减轻损伤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为驾驶员缺乏必要的卫生救护知识,救护不当或者延误救护而丧失了生存和健康的机会。因此,对驾驶员开展适当的救护培训是必要的。在上述新闻中,人们所质疑的是,将卫生救护培训与换发驾驶证捆绑在一起,并且是前置程序,这样的做法不仅在交通安全法中找不到相关规定,而且也不符合行政收费应取得收费许可的规定。
类似“用心是好的,但方式不当”的事,现实中并不鲜见。如一些地方政府规定,领取结婚证必须先接受生殖健康教育等。这是不该“同时”却偏偏规定必须“同时”的。相反,一些事情本必须“同时”的,却有人总是想方设法不“同时”,比如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设施、安全生产的设施等,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但有些地方总是想方设法规避。该“同时”的不“同时”,不该“同时”的却设法将其强行捆绑起来,其共同特征都是没有把法律法规当回事。
由此可见,不管相关部门和机构最初出于怎样的考虑,有着怎样的“正当理由”,在采取行政管理措施时,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切不可自认为有“正当理由”,而不顾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尤其是给大众增加负担的事,更应该慎之又慎,同时要当心某些部门利用公权力谋取部门或者个人私利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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