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娱乐

工人日报 2008年11月03日 星期一

助你维权

《工人日报》(2008年11月03日 007版)

保护商业秘密可用什么法律手段?

我是一家私营企业的负责人,在经济交往中,经常有企业商业秘密被泄漏的危险。请问,有什么比较缓和的法律手段能规避类似风险?读者:李耀华

李耀华:

克服这种风险最有效的法律手段是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合同。现提供几种主要的合同,供你参考:

一、正式合同订立前的商业秘密合同。企业在进行技术转让、联合投资、企业并购等情形下,可能会将企业的商业秘密交给相对方进行论证和评价,而此时主合同是否签订尚不确定。企业可以与相对方签订对商业秘密的评价合同,约定保密和不使用的义务。

二、委托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技术秘密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委托开发所完成的技术秘密,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技术秘密归研究开发人即受托人所有。建议在合同中约定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归委托方所有,受托人负保密义务。

三、合作开发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就技术秘密共同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此外,还有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商务咨询及服务合同等合同制度。

(河南临颍法院 宋昆仑 宋彦峰)



如何行使对破产企业的优先受偿权?

一家企业在一年前向我公司借款,并用其房产办理了抵押手续,借款现在诉讼时效内。但目前该企业已破产,现法院要对该企业的土地及房产整体拍卖。请问,我公司能行使优先受偿权吗? 读者:王华兵

王华兵:

我国《企业破产法》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受偿权的行使需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和担保权合法成立和生效。(2)债权和担保权符合破产法的规定。同时,行使这项权利还要受到严格的限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申报;债权人会议确认;向主管人提出权利请求。故你公司的债权只要是符合以上的规定,并通过以上的程序就可以优先受偿。

( 河南临颍法院 石 磊 田建权 )



未支付的生活费是否可以继承?

我父母在几年前离了婚,那时我已工作,但母亲没有工作,为此父母约定,由我父亲每月支付母亲1000元做生活费。不久前,我母亲去世,我恰在这时失业。我想继承我父亲每月支付给母亲的生活费。请问,我能继承这笔生活费吗? 读者:刘少华

刘少华:

生活费是维持另一方当事人基本生活要求的经济保障,具有严格的人身专属性和依附性,是不能与他人分享的。即权利随权利人生存而存在,随权利人死亡而消灭。在我国审判实践中,也把这类与人身密切相关的生活费、残疾补助金等以享受人死亡为终止给付的条件,即对已领取但尚未用完的费用可以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对未领取部分(包括逾期未给付部分)的权利,不能由其继承人继承。故你不能继承你父亲每个月支付给你母亲的1000元生活费。

(河南临颍法院 吕耀华 毛澎波)



劳动者在试用期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吗?

我在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内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但我所在的公司规定,员工在试用期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星期通知公司。请问,该公司的规定合法吗? 读者: 李晓霞

李晓霞: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试用期内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员工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需征得单位同意,单位不能以制度或合同约定为由,剥夺员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所以,该公司要求你在试用期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星期通知的规定不合法。 (河南漯河市源汇区法院 郭瑜)



九岁孩子接受赠与是否有效?

我的孩子小华自幼深得祖母的疼爱,他9岁那年,他祖母告诉他要给他5万元钱做上大学的学费,并以小华的名义将钱存到了银行。不久前,老人去世。在分割遗产时,小华的叔叔认为,小华在接受存款的赠与时,不满10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赠与无效,钱应该作为老人的遗产由大家平分。请问,这5万元钱应归谁所有? 读者:胡华强

胡华强: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因此,本案中,祖母与小华之间的赠与行为是有效的。在孩子祖母去世时,不能再将该款项作为遗产进行分割,钱应该归小华所有。

(河南漯河市源汇区法院 郭瑜 刘 伟)

关于中工网 | 版权声明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151598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 2008-2025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