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娱乐

工人日报 2008年11月03日 星期一

为一汪清水付出的代价

被单位强行送进精神病院治疗16天的任国朝最终讨得“说法”

卢国伟/文图
《工人日报》(2008年11月03日 005版)

任国朝在第一次被鉴定为精神病后,又要求法院重新鉴定。之后,他拿到上海精神病鉴定后脸上露出了笑容。

任国朝当年送水进京时的情景。

2008年10月5日,被单位强行送进精神病院治疗16天的河南省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公积金中心)职工、环保人士任国朝收到了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判令公积金中心、南阳市第四人民医院(原南阳市精神病医院,下称第四医院)向任国朝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15万余元。

一位热心环保的职工何以被单位强行送进精神病院呢?

任国朝变成了疯子

现年43岁的任国朝,1983年10月应征入伍,1986年考入国防科工委指挥技术学院,学习计算机软件专业。

毕业后任国朝所在部队驻扎在新疆罗布泊,由于当地严重缺水,他养成了“滴水贵如油”的节水习惯。

1996年9月,任国朝转业回到河南省南阳市财政干校教书;2003年,调到南阳市财政局所属的公积金中心。

南阳市水资源非常丰富,境内有亚洲第一大人工水库丹江口水库,丹江口水库被确定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供水源头。

数年来,任国朝用自己的行动呼吁当地居民注意环保。他看到当地水质污染很可能影响到丹江口水库的水质后,决定送水进京化验并反映水质污染问题。

2003年3月3日,任国朝灌了一瓶污染水准备前往北京,以引起人们对南水北调源头水资源保护的重视。单位领导多次劝阻任国朝,但其执意前往。

当晚6时,公积金中心派人把他从南阳火车站带到南阳宾馆看管起来,并通知其亲属,告知任国朝疯了。任国朝见到亲属后否认自己有病。

任国朝说:“2003年3月5日上午,我与看管人员发生冲突,单位张某以南阳市财政局名义电话通知第四医院,称任国朝疯了,请求收治。之后,6名医护人员用捆绑、堵嘴等强制手段将我送上印有‘戒酒戒毒’字样的面包车拉至医院。入院后,医护人员对我进行搜身、没收现金通讯工具等措施。同时,院方不顾我的强烈反对,由单位栗某代叙述病史,同事张某办理了入院手续,医院诊断我患有‘情感性精神障碍’。

“住院期间,院方对我进行多次电击、打脸、头撞墙、强迫吃药,和精神分裂症患者同吃同住,令我度过了噩梦般的16天……”

2003年3月20日上午,任国朝在亲属担保下离开第四医院。出院时,任国朝浑身疼痛,头晕,心率加快,血压升高,大小便失禁。

之后,任国朝到上海治疗。

2003年9月,为了证明自己不是疯子,任国朝沿着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步行47天,将一瓶经过公证的丹江水注入了北京颐和园昆明湖。

新华社2003年10月3日报道:手捧清泉,38岁的南阳汉子任国朝从南水北调中线河南省第一站南阳市淅川县出发,徒步踏上了三千里的征程。

他对记者说:“我要一步一步走到北京,把这瓶丹江清泉注入颐和园昆明湖。”他随身藏着两件“宝贝”,一件是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起点取的一瓶丹江清泉,另一件是条126.7米长的横幅,象征1267公里长的中线工程,横幅上有沿途数千中原乡亲的签名题词。

任国朝是南阳市一名普通职员,这次“徒步行”已在他心里酝酿和斗争了两年多。野游时找不到一捧干净水洗脸、老家的压力井经常因天旱没水,这些事让他切身体会到“节约用水、保护环境”需要付出实际行动。“我准备用60天时间赶到北京,一路上用自己的行动宣传节约用水、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理念。”

提起诉讼申请赔偿

2004年9月17日,任国朝将第四医院、公积金中心、南阳市财政局、同事张某、栗某诉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5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在国家级媒体上恢复名誉,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生理、精神和经济损失。

原告认为:单位在我没有疾病的情况下,强行将原告送进精神病院。住院期间,院方对我进行多次电击、打脸、头撞墙、强迫吃药,和精神分裂症患者同吃同住,令我度过了噩梦般的16天……

被告第四医院辩称:原告任国朝转业后自感有文化、能干、有水平。2003年2月底开始表现明显异常,如半夜给同事打电话,每天干什么都要记日记,去北京化验水质……

原告单位看他行为异常,将其隔离在南阳宾馆。

在宾馆期间,原告认为同事对其进行陷害,咬伤看护人员,单位无奈打电话到我院请求住院。

我院遂派医护人员接诊,原告的亲属及单位同事一同前往医院办理住院手续,原告的入院程序合法。

原告入院后即被安排在单间,其诉称院方对其实施电击、打脸、头撞墙、捆绑等情况不属实,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其余被告均作了不应承担责任的答辩。

精神鉴定:两地结论相反

2005年5月27日,案件审理期间,任国朝在单位与同事发生争执,南阳市公安局在处理该起纠纷时,对任国朝的精神状况进行鉴定。

2005年6月13日,河南省精神病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作出任国朝属“精神分裂症(偏执型),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

任国朝对上述鉴定提出异议,申请法院对自己是否患有精神病重新作出鉴定。

2005年10月30日,法院委托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任国朝的精神状态、民事行为能力、诉讼行为能力和因果关系评定进行鉴定。

2005年12月26日,鉴定机构作出鉴定:“任国朝目前未见精神病;在本案中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诉讼能力;任国朝出现的情绪反应与其被送入南阳市精神病院住院治疗一事具有因果关系。”

一审判决:任国朝贩诉

2007年3月20日,南阳市卧龙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两个鉴定的基准日不同,不是事发时任国朝的精神状态,被告精神病院(第四医院)诊断结论与两份鉴定并不矛盾,对原告的诊断治疗没有过错,且收治原告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判决驳回任国朝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任国朝不服提起上诉。

2007年8月27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重审:两单位败诉

2007年11月30日,卧龙区法院对此案重新作出判决:两份鉴定结论均只能证实任国朝在鉴定当时的精神状况,不能证实其在2003年3月5日时的精神状况。

任国朝所在单位联系第四医院收治原告,公积金中心、第四医院在诉讼中未能举证证明原告在2003年3月5日精神异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具有主观过错。

公积金中心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第四医院应承担次要民事责任,以6:4比例为宜。张某、栗某系职务行为,与其个人无关,故其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南阳市财政局与任国朝原是单位与职工的关系,但公积金中心已于2003年3月4日从南阳市财政局分出,成为独立法人,任国朝的编制被随之转入公积金中心,而本案的损害事实发生在2003年3月5日,故南阳市财政局不应承担责任。

此事对任国朝的精神伤害极大,精神抚慰金以10万元为宜。判决公积金中心承担各种赔偿94691.15元,第四医院承担63127.43元,原告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的诉请不再支持。

任国朝、第四医院和公积金中心均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终审判决:两单位赔偿

南阳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侵害公民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106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一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承担连带责任。”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二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任国朝因公积金中心、第四医院的侵权行为,其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因此公积金中心、第四医院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张某、栗某的行为系职务行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任国朝请求判令公积金中心、第四医院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诉求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范围以在公积金中心全体职工会议上为宜。任国朝请求判令在国家级媒体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诉求,因其不具有可操作性及充分的必要性,故不予支持。公积金中心、第四医院系共同侵权,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任国朝请求判令赔偿继续治疗费用的诉求,因该事实并未实际发生,待事实发生后,可另行主张权利。

公积金中心为独立的机关事业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根据责任自负的原则,其对任国朝侵权造成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故南阳市财政局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2008年10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一、撤销原判;二、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公积金中心、第四医院在公积金中心全体职工会议上,向任国朝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三、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公积金中心、第四医院赔偿任国朝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57818.58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以案说法】精神病强制医疗亟须立法完善

魏全

目前,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精神卫生法规,从对精神病人的认定、监护、强制医疗等问题作出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强迫他人进行治疗的案例屡见报端。

精神病称谓如果加在健康人身上,则带有明显的人格贬损意味,并不是一般的“个人健康问题”,而是直接关系到人格尊严和名誉权,除相关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可以认定某人为精神病甚至强迫其进行治疗。一般情况下,精神病人不会主动承认自己有病,必须借助权威机构的鉴定才能确认其患病,如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有鉴定权的精神病院等。

《民法通则》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监护人可以出于精神病本人或为防止危害社会考虑,将其送入精神病院强制治疗。《刑法》第18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这就是说,当精神病人出现了危害社会和他人安全的刑事犯罪行为,缺少监护人的情况下,才可以由政府出面进行强制治疗,费用由政府承担。根据一些省市制定的条例,精神病人送治人大多由公安机关负责。

一个精神健康的人被送进精神病院接受精神病治疗,这不但对其人身自由是一种非法限制和伤害,并且还会引来社会公众对他的错误认识,以及对其人格状态的不公平评价。就本案而言,任国朝不但可以就人身伤害和误工损失要求赔偿,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近几年来,时有正常人被强制送进精神病院的事情发生,有些是因为家庭纠纷,有些是有关单位出于得种原因考虑,强行将他人送进了精神病院。这些都说明我国精神病强制医疗的立法存在着空白,完善精神病强制医疗立法已刻不容缓。

关于中工网 | 版权声明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151598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 2008-2025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