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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8年10月31日 星期一

北京市总工会提出:非公企业职工最低月薪一年一定

《工人日报》(2008年10月31日 002版)

本报北京10月30日电 (记者车辉 吴晓向)北京市总工会近日发布了针对非公企业的集体合同范本。其中提出,非公企业和职工约定的“最低月薪”每年须修正一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据市总工会介绍,职工数超过200人、销售额超过500万的大型非公企业,应按照范本独立订立集体合同。范本要求,企业应根据城镇居民物价消费指数、最低工资标准等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调整机制,还应制定一个高于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企业最低月薪”,并应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及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化每年调整一次。

北京市总表示,企业制定岗位“定额”时,应以法定工时内、同等劳动条件下的同岗位90%以上职工能够完成的工作任务量为岗位劳动定额标准。

该范本还对一些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地方做了详细说明,如职工患病期间月实发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最低月薪的80%,违纪职工被扣罚后剩余工资不得低于70%。试用期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的80%,并不得低于公司最低月薪标准;职工就餐时间应固定,连续工作5小时以内须安排一次。

该范本公布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截至记者发稿时为止,某门户网站已有近600条留言。多数网民表示支持拥护,但同时提出相关部门应对此项措施的实施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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