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总推出工资 集体协商3年规划
提出90%以上建会企业应建立集体合同制度
本报讯 (记者姜明)日前,天津市总工会制定了《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三年规划》。要求从2008年下半年至2011年,用3年时间,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要达到建立工会组织企业的90%以上。对于不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企业、企业工会和企业党政领导、工会主席,在评先评优中将被一票否决。
天津市工资集体协商3年规划的目标为:2008年,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达到建立工会组织企业的85%,其中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企业达到建立工会组织企业的65%;2009年,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达到建立工会组织企业的85%,其中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企业达到建立工会组织企业的70%以上,覆盖职工达到建立工会组织企业职工的70%以上;2010年、2011年,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达到建立工会组织企业的90%以上,其中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企业达到建立工会组织企业的75%以上,覆盖职工达到建立工会组织企业职工的80%以上。通过在全市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中广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推动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协商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
同时,天津市总还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如健全完善监督制约考核激励机制。将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建立、签约、履约,纳入劳动保障监察的重要内容。把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和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增长情况纳入评选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五一劳动奖章和奖状、先进职工之家、优秀工会工作者和优秀工会之友的重要条件。进一步强化推动工资集体协商的考核激励,对每年度经考核推动工资集体协商成绩特别突出的区县总工会、局、集团(总公司)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分别授予五一劳动奖状、奖章。此外,还增设了优秀协商代表和协商金点子职工的评选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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