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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8年10月27日 星期一

聘请律师见证“投资”合同 项目实施被判“非法经营”

他将见证律师诉上法庭

本报通讯员 谢东旭 王希 本报记者田杰
《工人日报》(2008年10月27日 006版)

“叶某是一个非常优秀的人才,”叶某的朋友对媒体说,“他2000年大学毕业, 在上海读大学时曾获得了全校惟一一个‘上海市优秀大学生’、‘上海市优秀创业人才’的荣誉称号。”毕业后,经过四年的艰苦创业,他的事业已小有所成。

2004年,叶某通过中间人了解到陕西某公司欲改制,正筹办一家“瑞德仿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想到上海转让公司部分股权,叶某想接下这个生意,完成自己事业的腾飞。但考虑自己在这方面的法律知识不够,他便聘请了上海某律师事务所的两位律师对其准备签订的《风险管理投资服务合同》的内容提供法律意见,并进行“见证”,同时缴付了4000元的律师见证费。

2004年11月11日,在见证律师的见证下,叶某与陕西公司签订《风险投资管理服务合同》文件。见证律师出具的见证书内容为:“兹证明签名的《合同文件》系双方在我们面前签署,签名(或盖章)属实,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特此见证。”

见证工作顺利完成,叶某的工作也迅速开展起来,在短短的3个月时间,就有38名股民出资147万余元,取得了41万股股权证持有卡。

然而,2005年3月,叶某以“涉嫌集资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了。叶某此时得知,“瑞德仿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还未成立,没有股权可以转让,更没有股票可以上市。2006年8月,一审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叶某有期徒刑5年,处罚金75万元,并退赔被害人57万余元。法院同时认定叶某所签的《风险管理投资服务合同》是非法合同。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审判决。

“我不想做任何违法的事情”

“我不想做任何违法的事情,只想本本分分地赚钱, 所以请了律师见证,我怎么还是违法了?”

叶某认为,律师见证提供的是有偿服务,律师应该对因此给他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2008年7月底,在狱中,他一纸诉状将见证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告上了法庭,决心为自己讨个说法,要求该律师事务所承担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在内的各类赔偿约计250万元。

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受理了此案。

法庭上,叶某提供了当时与见证律师交谈的录音。他说,律师见证是律师根据当事人的委托,对一定范围的民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证明的法律行为,而律师见证书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是当事人享受民事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依据。叶某说:他本以为有了律师见证这道护身符,就可以放心大胆地经营了,没想到,这份见证却让他为之付出5年的牢狱之苦和巨额的赔偿、处罚。

原告律师表示,个人不能作为主体向社会不特定人士征集股东,叶某与陕西某公司签订协议的合法性明显存在问题,见证律师当初不予指出,其造成的结果主要过错在于见证律师。

律师见证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一些法官也对此案进行分析,认为叶某的行为实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律师见证过的合同文件,应该属于违法无效的合同。“见证律师对一份无效合同进行见证的行为,与叶某被判处刑罚、罚金及赔偿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见证律师的工作过失,严重侵害了叶某的合法权益。”认为律师因违法执业或者因为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华东政法大学民法教研室主任高富平教授认为,提供相关见证的律师应该对没有尽到谨慎审查义务,给委托人带来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高富平强调,“见证律师收取了委托人的费用后,提供相应的有偿性服务,实际上,见证律师和见证委托人之间就存在了一种有偿的法律服务合同关系。我国合同法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高富平教授表示,叶某委托见证的初衷是通过律师掌握的法律知识,使其订立的合同有效,从而保障其经营行为的合法性。我国法律规定个人是不能从事融资业务的,如此明显的违法合同,作为见证律师应该作出有效的判断。

律师见证只对“形式”不对“内容”

也有律师对此持有异议,认为律师见证一般不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见证。上海嘉诚律师事务所汤毅人副主任认为,“按照目前律师见证业务的习惯做法,律师见证一般只对合同的形式见证.而不对相关合同的内容进行见证。”因为涉及到具体的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了解了当时见证律师为叶某作出的《律师见证书》的具体内容后,汤毅人律师认为: “从这张《律师见证书》的语言表述上看,见证律师只是从合同的形式真实性上进行见证,而不是对于合同的合法性的见证。”

汤律师认为,在这个律师见证过程中,可能相关见证律师没有尽到必要的提醒,这可能是见证律师的工作存在一定的瑕疵,但是他觉得,律师见证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记者了解到,一些律师主张对见证业务不进行实质内容调查的原因,除了见证工作要求见证律师有比较准确的把握能力,需要对见证内容进行较大范围的调查外,还源于另一个原因,就是见证业务收费不高,成本过高。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国说,因为收费不高,责任很大,一些事务所不愿承接这项业务,即使承接也大多由律师事务所的主要合伙人承担,以避免给律师事务所带来大的损失。

律师见证缺乏法律规范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因见证引发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发生纠纷的案件日益增多,在北京、上海、广州都发生过引起社会关注的诉讼案件。“律师见证工作开展10多年了,但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对此项业务进行约束,这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

张国律师说,当事人选择律师见证,是出于对法律专业人员的信任,因此在见证事项出现法律纠纷后,当事人一般都会以律师的见证书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特别是在外贸活动中,这种情况更为普遍。但对见证工作、见证事项以及见证责任,律师们一直存在不同的理解,这使得问题发生后解决起来更为复杂。此案中一些律师提出的律师见证“只对合同形式见证,不对相关内容见证”的提法就很有代表性。

对此,上海市律师行业协会副会长厉明也说,我国现行法律和法规对律师见证尚无明确具体的操作规范,对律师见证内容、形式和效力等方面在认识上往往存在一定误解,这是目前律师见证行业存在问题的根本原因。许多人对律师见证的内容、形式和效果并不了解,甚至部分律师对律师见证中律师具体要尽到哪些职责、义务也不是很清楚,这就使律师见证风险居高不下,纠纷频繁发生。厉明认为,律师应该遵循独立客观、诚实守信的原则,以书面形式就见证行为或事实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作出认定。由此看来,规范律师见证服务,制定一部相关的规则,已是刻不容缓。

据悉,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将对此案择日作出判决。



[名词解释]何为“律师见证”?

律师见证是指律师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律师身份在场,以律师的名义对具体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律师见证是律师的一项非诉讼业务,它相对于“公证”而言是“私证”,属于民间证明的范畴。在各种民间证明人中,律师与他们不同的是,律师具有法律知识和相应的法律业务专长。

相对于“公证”,律师见证的范围是有一定限制的。比如国务院在六个行政法规中规定某些重要的民事、经济法律行为必须经过公证机关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公证具有公证证明的适用范围和对人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公证在法律效力上具有:证据效力。是指公证书是一种可依据的证据,可直接采用,而无须核查;强制执行效力。是指经过公证证明的债权文书,债权人可持该公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我国《民法通则》以及相关民商事法律并未对“私证”作出相应规定。

按照我国现行律师制度,当事人委托律师从事法律事务时,是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或专项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因此律师见证是事务所的行为,而不是律师个人的行为,律师见证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律师事务所来承担。



律师见证究竟见证什么?(作者:高丙田)

律师见证究竟是见证什么?

第一,律师见证应首先严格审查核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见证律师在对合同各方当事人的主体身份进行调查和认证时,应主动去查明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仅以当事人自行提供的材料作为认定主体资格的依据远远不够,还要查明自然人或法人的真实身份,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代理人的代理资格、代理权限;当事人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以及合同履行的可行性。对企业来说,应当调查企业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外贸许可、特许经营、产品标准、专利商标等等,对相关的证据和材料,还应当到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第二,律师应勤勉尽责,谨慎审查见证事项的合法性:

从律师见证的目的看,见证不仅仅是对行为的见证,如,律师只对合同签字及盖章行为的真实性做见证,并不对双方合同的内容做见证,这样,律师作为法律服务职业的专有属性就不能得到体现,律师见证也就失去了应有的法律意义!律师见证之所以不同于普通公民的作证,主要体现在见证律师负有对见证事项合法性审查的义务。

第三,律师见证还应严格审查核实见证事项的真实性:

如进行合同见证要查明当事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确定意思表示要真实、明确,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和重大误解的情形。

第四,律师见证的法律文书既要符合法定的实质要件;也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以免事后有争议。

第五,律师见证应坚持回避原则,不宜以律师执业身份为自己的亲友作见证;

第六,律师见证应坚持自愿、公平、直接和客观、真实、合法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七,律师对法定的强制公证事项不得见证;

第八,律师见证业务程序要完备,见证书内容要符合要求。

律师见证的两个目的:

一,见证某一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

二,见证某一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合法性。

(作者为石家庄桥西中山司法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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