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网上的信息纷繁复杂。不少大学生会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网络兼职赚取零花钱。但部分网络兼职缺乏有效监管,存在个人信息泄露陷阱。部分青年学生因一时轻信“无风险”兼职,有可能被牵扯进诉讼案件,甚至遭遇网络诈骗。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法院判决某公司涤除付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
据介绍,大学生付某想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网络兼职赚取外快,并通过社交软件认识了一位中介。中介向其发送了一单“代为办理新营业执照”的兼职,承诺没有任何风险。付某便按照中介的要求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件并完成了人脸识别和实名认证,中介向付某支付了700元报酬。
不久之后,付某发现自己竟然成为了某公司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还因该公司对外无法清偿债务而成为了“限高”人员。付某从来都不认识该公司,多次联系中介解决未果,故提起诉讼要求判决某公司涤除上述工商登记事项。
庭审中,某公司认为付某自己主动进行了相应操作,工商登记变更完毕且具有公示效力。且相关职务属于公司自治范围,在公司内部未履行变更程序之前,付某无权直接提起诉讼要求涤除。
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付某没有参与该公司的任何实际经营,属于挂名人员,与某公司不存在实质利益关联,不具有行使法定代表人等高管职权的条件。付某亦无法与公司取得有效联系并通过召开股东会等内部途径进行救济。此时提起诉讼系其救济的唯一途径,应当予以支持,故判决某公司涤除付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
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现已生效。
西城法院民事审判三庭法官郭高明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第一百八十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公司对外进行经营活动的负责人,理应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行使职权的同时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相应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之间存在实质关联性。
该案中,付某在网络兼职中提供了自己的个人信息,之后其被登记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职务。但付某客观上并非某公司的股东或员工,与该公司不存在任何实质联系,不具有高管履职的事实基础。付某也无法通过公司内部途径自力救济从而完成变更或辞任,此时付某只能提起诉讼实现权利救济。某公司虽然辩称应当先由公司内部解决,但其在审理过程中明显不同意涤除相关登记,可见内部救济也无法实现。此时,应当支持付某的诉讼请求,涤除相关工商登记,纠正工商登记与公司实际情况的错位。
郭高明提示,大学生等青年求职者应远离“刷脸换钱”的灰色兼职。人脸识别、实名认证、身份证复印件等生物识别信息与个人身份强绑定,一旦被不法分子用于公司设立、股权变更或贷款担保,轻则成为“挂名法人”,重则背上巨额债务、被限制高消费,被卷入诉讼案件。大家要清醒认识到商事登记绝非“办个证”那么简单,法定代表人依法可能会对公司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代持”“挂名”背后往往暗藏陷阱。(工人日报客户端记者 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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