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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社评丨“消极怠工”背后的法治启示

来源:工人日报
2026-04-22 03:11

本报评论员 张伟杰

“消极怠工”破坏企业的用工管理秩序,而“任性处罚”则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唯有用人单位以依法合规为底线,以人文关怀为纽带,构建科学合理的用工管理体系,劳动者以职业操守为准则,履行自身工作职责,理性沟通,才能实现双方的共赢。

近来,多起因用人单位处罚“消极怠工”员工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进入公众视野——据4月16日《工人日报》报道:驾驶员张某因连续发生交通事故,被公交公司安排停驾学习,而张某采取打瞌睡、玩手机、迟到早退等消极方式应对,后被公司解雇并获得法院认可。在另一起争议中,操作工小张被所在公司以未完成生产任务为由给予3次处罚并最终解雇,该公司因未能举证证明工作任务量的合理性,其关于小张消极怠工的主张未获法院支持。

从法律层面看,“消极怠工”并非法律概念,而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主观工作态度的评价,其核心特征是“有能力却不履职”。这与客观能力不足有着本质区别:前者是劳动者明知岗位要求却故意敷衍,如张某在停驾学习期间打瞌睡、玩手机,这直接违反劳动纪律与职业道德;后者则是因技能、经验等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完成任务,属于可通过培训、调岗等解决的范畴。厘清消极怠工与客观能力不足,不仅是处理此类争议的关键,更是用人单位管理的核心逻辑——对主观恶意的消极行为,需以纪律约束;对客观存在的能力短板,应给予员工成长空间。

上述案件的判决清晰传递出一个信号:用人单位的管理权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运行,规章合法与证据充分是处罚员工时两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规章制度是企业管理的依据,其制定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内容须明确具体,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如果用人单位仅凭主观判断或模糊规定就认定员工“消极怠工”,即便员工存在不当行为,处罚也可能因缺乏合法依据而被撤销。此外,在举证责任上,员工是否“消极怠工”须由用人单位举证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上海某公司凭借监控视频、产量报表和警告通知等几类证据,成功证明员工陈某的消极怠工行为;而另一公司因劳动定额未经民主程序、证据单一,最终败诉。这正反两个例子警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不能“拍脑袋”,必须以合法合规为前提。

合法合规仅是行使用工管理权的底线,人文关怀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维度。当员工出现消极怠工行为时,用人单位不妨先探寻背后原因,看其是对岗位调整不满还是工作中遇到实际困难。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等重大决定前,用人单位应给予劳动者申辩机会,履行通知工会等法定程序,让管理既有力度也有温度。和谐劳动关系追求的是合作而非对立,只有让劳动者充分感受到尊重与关怀,才能更好激发其工作积极性。

对劳动者而言,遵守劳动纪律、履行工作职责是基本职业素养。职场不是宣泄情绪的场所,即便对用人单位的安排有不满,也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非以“消极怠工”作为对抗手段。良好的职业操守不仅是个人职业发展的基石,也是维护职场公平正义的需要。

在劳动关系的天平上,用人单位的管理权与劳动者的权益同等重要,任何一方的失衡都可能破坏职场生态。“消极怠工”破坏企业的用工管理秩序,而“任性处罚”则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唯有用人单位以依法合规为底线,以人文关怀为纽带,构建科学合理的用工管理体系,劳动者以职业操守为准则,履行自身工作职责,理性沟通,才能实现双方的共赢。

从更深层次看,“消极怠工”争议的背后,是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平衡问题。随着劳动用工形式的多元化,一些领域的职场难免会面对矛盾较为复杂的现实。这不仅需要用人单位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劳动者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更需要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纠纷解决机制更加多元、高效、精准。当新出现的劳动争议在法律框架内得到公正裁决,当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的“偏差”行为被依法纠正,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才会不断巩固和加强,我们的职场生态方能更加健康。

责任编辑:朱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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