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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权益小课堂|因企业未及时开具离职证明而错失入职机会,劳动者能索赔吗?

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
2026-04-11 14:27

讲法律知识,解劳动者心忧,这里是劳动者权益小课堂第一百七十八期。

劳动者离职后,用人单位未依法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导致劳动者未能按期入职新公司,由此造成的待业损失由谁承担呢?今天的小课堂,我们一起来看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的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崔先生于2022年6月入职一家公司的济南分公司,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此前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该分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崔先生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后查明,崔先生于2023年6月10日才实际收到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2023年4月19日,浙江的一家公司向崔先生发送《聘用要约》,载明其已通过面试,正式入职日期为2023年4月22日,同时明确提示:入职时须与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取得书面离职证明,如不能正常提供离职证明,则无法办理入职,该聘用合约自动失效。

2023年4月20日,崔先生将原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发送给浙江的这家公司。对方则回复称,因其提交材料载明系因违纪原因被辞退,不符合公司用人制度,因此无法办理入职。后来该公司又出具了不予录用通知书。

崔先生认为,济南分公司未依法及时向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且原解除通知书中载明内容已被生效判决认定无事实依据,直接导致其未能按期入职新公司,造成待业损失,于是申请仲裁并提起诉讼,要求济南分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济南分公司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与崔先生未能顺利再就业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该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酌定该公司支付崔先生2023年4月22日至2023年6月10日期间的经济损失2.5万余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实践中,一些企业认为只要已经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离职证明早几天、晚几天出具影响不大,甚至将其视为普通流程性事项。事实上,离职证明直接关系劳动者能否顺利办理新单位入职、社保衔接、档案转移等事项,开具离职证明是企业必须及时履行的法定义务。如果劳动者因未及时取得离职证明而错失录用机会,则有权主张合理的预期经济损失。

本期小课堂就到这里,我们下期见!

监制 郑莉 张伟杰

撰稿 卢越

主持 卢越

制作 白至洁

责任编辑:杨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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