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评论员 郭振纲
“异地代缴”社保给劳动者带来了不确定的法律和政策风险,希望“异地代缴”社保现象能引起更广泛重视,并通过相关改革予以规制,具体过程中要兼顾公平与效率,确保劳动者社保权益不受损,这是社保制度改革的题中之义,也是劳动者的呼声与期盼。
公司注册地在广州,而劳动者岗位在深圳,公司找了第三方机构给劳动者在深圳缴纳社保——据3月26日《工人日报》报道,近日,广东深圳的一名劳动者发现自己的社保存在少缴漏缴情形,向公司提出补缴后,却被深圳市社保经办机构告知,为其缴纳社保的第三方公司无法直接补缴社保。记者采访发现,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为员工“异地代缴”社保的现象时有出现。然而,在法律上,相关委托协议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劳动者因此难以正常享受社保待遇,用人单位也面临多重经营风险。
“异地代缴”社保本质上是挂靠代缴社保的一种形式,即用人单位通过中介或其他方式将自己员工挂靠在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第三方公司参保。根据2022年3月实施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此举属于违法行为。近年来,有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异地代缴”社保发生纠纷的现象逐渐增多,带来一定风险。
“异地代缴”社保背后,有着复杂的社会原因和表现方式。比如,一些存在多地用工行为的用人单位为减轻社保负担或规避合规要求,将在非注册地工作的员工的社保缴存委托给属地关联公司或第三方公司;一些非本地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因用人单位要求或为图省事,直接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委托“异地代缴”社保协议;一些并未在异地就业的劳动者为获得异地较高的社保待遇,通过伪造劳动合同由不存在实际用工关系的第三方公司代为缴存社保;一些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机构诱导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采用“异地代缴”社保方式,从中获取服务费,等等。
“异地代缴”社保隐藏着不小的法律和政策风险。比如,随着社保经办规程的不断完善,社保缴费主体“三统一”(劳动合同签订主体、工资发放和个税缴纳主体、社保缴纳主体三者保持统一)的要求越来越严格,一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异地代缴”社保行为可能因政策调整和严格执法而面临风险;一些“异地代缴”社保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补缴社保或获取养老待遇等需求时,可能因社保经办机构的不认可而无法实现;一些违规从事代为缴存社保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旦受到行政处罚,委托其“异地代缴”社保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或将承担此前缴费无效、重新补缴社保的风险。近年来,一些地方的法院判决对于“异地代缴”社保行为的违法性认定越来越清晰,涉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面临一定潜在风险。
尽管如此,一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仍然心存侥幸,其原因值得重视。过去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地方对“异地代缴”社保并不一律否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执法部门对此“不告不理”,客观上纵容了这种行为的存在;一些劳动者对自身社保权益不太清楚,在用人单位的诱导下被迫接受了“异地代缴”社保方式;一些用人单位为管理方便、减轻社保负担而刻意采取变通方式,诸如此类。
社保是劳动者重要的劳动经济权益之一,“异地代缴”社保给劳动者带来了不确定的法律和政策风险,对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规范。有关部门要加大社会保险法的执法力度,进一步完善社保经办流程,加强普法力度,广泛宣传“异地代缴”社保的政策和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通过合规途径缴存,确保劳动者社保权益不受影响;对于当下采取“异地代缴”社保方式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采取措施使其尽快回归到合规轨道,防范和控制可能发生的风险。
希望“异地代缴”社保现象能引起更广泛重视,并通过相关改革予以规制,具体过程中要兼顾公平与效率,确保劳动者社保权益不受损,这是社保制度改革的题中之义,也是劳动者的呼声与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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