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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社评丨“末位淘汰”?企业行使用工自主权须严守法律底线

来源:工人日报
2026-01-06 03:41

本报评论员 卢越

绩效考核不能异化为任性解雇的“挡箭牌”,用工自主权的行使必须严守法律底线。企业应通过民主程序建立科学、公平的考核体系,切实保障员工的知情权与申诉权,避免将绩效排名简单等同于解雇依据。效率提升与权益保护并非对立,只有在制度公正、程序民主的土壤中,才能真正推动实现企业发展与员工成长成才的双向奔赴。

据央视网近日报道,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一企业搞“末位淘汰”解雇员工,被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构成违法解除。

“末位淘汰”作为企业绩效管理手段,通常指一些企业定期按照预设标准对劳动者考核排名,对排名末位者实施解雇。这一行为实则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雇行为必须建立在“客观不能胜任”的基础上,且须经过培训或调岗等前置程序。因此,即便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也有着严格的条件,而现实中一些企业跳过法律“关卡”直接“开人”。最高法会议纪要明确,“用人单位仅以末位淘汰、绩效考核排名靠后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多地司法机关也通过裁判亮明态度:排名末位就直接解雇,属于违法解除。

企业解雇“末位”员工,给出的理由往往是“不能胜任工作”,因此主张解雇行为合法。但是,“末位”并不等同于“不胜任工作”。客观来说,有排名就必然存在末位,但可能员工之间业绩差距较小,排名末位的员工仍能完成工作任务甚至高于同行业、同岗位的平均水平,由此不能以“相对排序”推导出“绝对不胜任”。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一贯立场明确:若企业无法充分证明员工客观不胜任工作,则要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

此外,有的企业的考核标准本身可能并不科学、不客观,存在考核制度制定不透明、绩效标准设定不合理、绩效评分过于主观等问题。并且,工作绩效排名受到多种因素影响,进行考核时需要综合考量,如果仅仅把绩效考核排名作为唯一评判理由,并因此解除劳动合同,不合理也不公平。

一些企业习惯于搞“末位淘汰制”,表面上看是激发团队活力,却不反思考核制度是否合理、培训支持体系是否完善、与员工的沟通协商是否到位,而是选择“淘汰”这种看似“高效”的方式,简单粗暴地把问题归结于“人的问题”,这实际上是在转移管理责任。有的企业并非不知道“末位淘汰”违法,但仍把其当作低成本裁员的“万能钥匙”,试图规避法律责任。加之一些劳动者维权意识淡薄,遭遇“末位淘汰”后不知解雇行为违法,或证据意识不足,助长了企业任性解雇的行为。

实践中,“末位淘汰”有着不少新花样、新变种。有的用人单位搞“末位必罚”,惩罚措施五花八门;有的“摊派”或“指定”部门、员工末位;有的实行“竞争上岗”,未能竞争成功的员工面临被辞退;还有的让员工立下绩效“军令状”,完不成就“走人”……若打着“激励员工”的幌子实施违法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这一做法必须予以纠正。

企业为了加强管理与激励,对员工工作进行绩效考核,本身无可厚非,但绝不能滥用用工自主权。有的企业故意制定过于严苛的考核制度,动辄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实施变相裁员,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在一些企业,因考核制度不合理、不透明,不仅没有起到提升绩效的作用,反而引起员工反感、质疑考核的公平性,造成企业内部文化的不和谐,乃至引发劳动纠纷,影响企业长远发展。

此次法院的判决,再次给企业敲响警钟,绩效考核不能异化为任性解雇的“挡箭牌”,用工自主权的行使必须严守法律底线。企业应通过民主程序建立科学、公平的考核体系,切实保障员工的知情权与申诉权,避免将绩效排名简单等同于解雇依据。效率提升与权益保护并非对立,只有在制度公正、程序民主的土壤中,才能真正推动实现企业发展与员工成长成才的双向奔赴。

责任编辑:肖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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