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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权益小课堂|公司以“已缴生育保险”为由拒付产假工资,违法吗?

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
2025-11-05 10:35

讲法律知识,解劳动者心忧。这里是劳动者权益小课堂第一百五十九期。女职工休产假,公司停发工资,理由是“已缴纳生育保险,产假工资应由基金支付”,这样做合法吗?今天,我们通过一起案例来了解一下,女职工的产假工资到底该怎么发?

李女士是深圳一家公司的行政主管,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后李女士因怀孕待产,经公司批准后,休产假共计208天。

在李女士休产假期间,该公司仅为其缴纳社保、公积金,未支付工资。李女士多次与公司沟通,要求发放产假期间的工资,但该公司以“已为你缴纳生育保险,产假工资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为由拒绝支付。

2024年3月,李女士休完产假返岗后,因公司仍未支付产假期间工资,就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产假工资。仲裁裁决支持了李女士的请求。此后,该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驳回李女士的仲裁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女职工休产假期间享受工资待遇是法定权利,该公司应按原工资标准向李女士支付产假工资。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再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因此,法院认为,即使用人单位已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也不能免除其支付产假工资的法定义务。

用人单位可在依法向女职工支付产假工资后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相应生育津贴。

因此,法院判决该公司按李女士产假前12个月平均工资向其支付产假工资。

保障女职工产假权益是法律要求,也是助力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产假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降低标准。

本期小课堂就到这里了,下期见。

监制 郑莉

策划 张伟杰

撰稿 周倩

主持 李逸萌

制作 窦菲涛

责任编辑:蔺凯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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