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法律知识,解劳动者心忧,这里是劳动者权益小课堂第一百三十五期。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变更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劳动者有权说“不”吗?今天我们来聊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岗位调整的相关规定。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案例。该案中,小王是一家建筑工程公司的员工,劳动合同约定小王的工作地点为公司机关或所属各项目部,并可根据公司生产任务需求进行调动;岗薪标准不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022年6月7日,公司单方面通知将小王的工作地点调动至外地,人力经理电话告知其岗位由部门副经理降为普通员工,薪酬同步下调,并称“降职有考核支持”。
小王对此提出异议,拒绝公司的相关安排。
同年7月4日,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与小王的劳动合同。小王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员会对小王的请求未予支持,小王不服诉至法院。诉讼中,公司明确否认对小王降薪,称对小王岗位调整未确定薪资变动。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存在对小王的降薪行为。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虽约定可根据公司生产任务需求对小王的工作地点进行调动且根据岗位确定岗薪标准,但公司调动应基于生产任务需求,调动行为应具有合理性。现公司一方未就岗位调动和薪酬下调进行举证,因此,该公司解除与小王的劳动合同没有事实依据,属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用人单位不当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例。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依据用工自主权或双方约定可以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调整。但调整时还应考虑该行为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是否出于生产经营客观需要,是否存在歧视性、侮辱性等情形以及劳动者客观上能否胜任调整后的工作岗位等相关因素。
在这里,提醒劳动者,当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发生调整时,应积极与用人单位沟通,遵守劳动纪律,积极履职。同时,有权对用人单位不合理的管理措施提出异议,及时、合法进行维权。
本期小课堂就到这里了,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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