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卢越
讲法律知识,解劳动者心忧,这里是劳动者权益小课堂。
以个人名义替公司借款或为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由谁承担还款责任?本期小课堂的这个案例提醒员工:对于企业经营中有的“忙”,员工要谨慎帮。
在甲公司诉李某、韩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甲公司提交了李某作为借款人签订的、借款金额为200万元的借款合同和向李某转账200万元的银行流水。
李某应诉答辩称自己是乙公司的骨干职员,也是甲公司的监事,乙公司是甲公司的股东。乙公司因经营发展需要融资,李某经由乙公司领导韩某等人的劝说,同意以自己的名义与甲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收到甲公司转账200万元后,李某当天就将资金转给了韩某,并未实际使用资金。签订合同时领导曾多次表示以李某的名义签订合同只是为了规避风险,并始终承诺会及时还款,不会影响李某。
甲公司表示并不清楚李某与乙公司的关系,李某也不是甲公司的监事。其所知道的借款人就是李某。李某最后被法院判承担还款义务。此后,他曾多次联系韩某,韩某依然告知李某放宽心,公司会尽快还款。但最终韩某和乙公司未能还款,李某成了被执行人,家庭和个人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
李某到底“冤不冤”?我们来听法官对该案的分析。
法官:
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要确认形成借贷合意的双方主体,最主要的判断标准就是借款合同的签订主体。李某称案涉借款的实际用款人是乙公司,但借款协议上的借款人为李某并非乙公司,协议中亦无相关意思表示。李某没有乙公司的授权,乙公司至今未就李某的借款行为予以追认。且资金是转入了李某的账户而非乙公司,至于李某收款后当日将款项转给韩某,也不能证明甲公司在出借款项时明知实际借款人为乙公司。因此李某必须承担巨额的还款义务。
在这里要提醒,作为员工在被诉后很难证明公司是实际借款人,为避免自己承担还款义务,要谨慎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融资,或为公司的融资提供担保。
本期小课堂就到这里,我们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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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 卢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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