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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恋爱期间向男友转账9500元用于花销,分手后起诉要求返还被法院驳回

情侣分手后哪些花费能要回?

来源:法治时报
2024-05-28 11:03

原标题:女子恋爱期间向男友转账9500元用于花销,分手后起诉要求返还被法院驳回(引题)

情侣分手后哪些花费能要回?(主题)

法治时报记者 陈敏

29岁的云南女子阿莉(化名)与小她8岁的文昌男子阿山(化名)相识并恋爱,交往期间,阿莉多次向男友转账共计9500元。分手后,阿莉要求阿山还钱,要求阿山签下借条。但阿山认为,阿莉为表达爱意主动转账,不能因恋爱关系的结束就将维护感情的转账认为是借款。

文昌市法院锦山法庭经审理后判决,阿莉作为证据提交的支付宝转账记录是两人之间的赠与和消费,没有借贷合意;且借条自出具之后,阿莉并未向阿山交付借款9500元。故驳回了阿莉的诉讼请求。阿莉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近日,省一中院维持一审判决。

女子起诉:返还恋爱期间9500元转账

2019年,阿莉与阿山在一家会所相识,因双方聊得来,开始自由恋爱。双方交往期间,阿莉基于恋爱关系互相信任,开始向阿山转账。2020年,双方感觉受到彼此欺骗后分手。

分手不久后,阿莉从天津寄来起诉状,起诉要求阿山偿还2020年1月份的借款9500元。阿莉把一张有阿山签名按手印的借条及三笔支付宝流水附上作为证据。该借条写明“借款人阿山于2020年1月6日向出借人阿莉借款9500元,期限一个月,利率为0,若超过时间未偿还,愿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庭审中,阿莉表示,她之前和阿山是恋人关系,所提交的支付宝转账记录是她给阿山出去吃饭、买彩票用的钱。后面觉得受到了欺骗,2020年1月6日,她和几个朋友一起到阿山的家中,让阿山签下了借条。

阿山则表示借条是假的,借条上的签字不是他的,按的手印也不是他的。但和阿莉的曾经情侣关系确实是真的,阿莉也确实给他转账用于花销。在两人交往中,阿莉隐瞒了她的已婚状况,他在感情中属于“受害者”,所以分手了。

法院认定:不是借贷,实为赠与

庭审过程中,阿莉承认之前通过支付宝转账给阿山的款项是恋爱时的赠与和开销,不是借款,是想凭借条要求阿山还钱。同时,阿莉虽然主张在2020年1月6日借给阿山9500元,但并没有提交以支付宝转账的方式直接交付给阿山9500元借款的证据。法院据此认定,阿莉作为证据提交的支付宝转账记录是两人之间的赠与和消费,没有借贷合意。且在借条出具之后,阿莉并未向阿山交付借款9500元。故而驳回了阿莉的诉讼请求。

阿莉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并在二审期间补充提交了二人恋爱时其他零散的转账记录。二审法官经审理认为,即便阿莉又提交了二人恋爱时部分转账记录“凑足”了9500元的数额,但是多笔多次、金额不固定的转账系恋爱期间表达爱意的赠与和共同消费的支出,显然不是借条所表述的借贷关系,故而维持了一审判决。

该案主审法官介绍说,阿莉举证“借款”的转账记录均为恋爱时对阿山的赠与及支出的消费,阿山接受上述转账,也仅能认定为接受阿莉的赠与而非接受阿莉的借款。阿莉虽然提交了阿山签名按手印的借条,但阿莉并未提供借条出具后交付9500元借款给阿山的证据,所以得不到支持。阿莉明知自己并未借款给阿山,仅觉得自己恋爱时的赠与“吃亏了”,就以借条和之前赠与阿山的款项作为证据要求阿山还钱,不仅未维持该有的“体面”,还有不诚信参与诉讼的嫌疑。

市民看法:小额转账无所谓,大额转账应该还

情侣之间互发红包,在日常生活中已经是稀松平常的事情,而分手后要不要归还恋爱期间的花销、转帐问题一直以来是社会争论的话题之一。对于“恋爱时转账分手后该还吗”这个问题,不少市民网友看法不一。部分市民网友表示,小额无所谓,大额还是应该还。有的则认为,赠送的东西,怎么能要回来?

海口市民吴女士表示,多年前自己谈过一段恋爱,因对方有暴力倾向,吴女士提出分手,男方第一反应是将吴女士手机砸得稀碎,并要回了恋爱期间给她买的首饰。吴女士表示,她很庆幸恋爱期间吃饭都是她买单,没跟他有其他经济来往。

市民黄先生透露说,他曾追一个女生多年,女生一直不同意。为了取悦她,黄先生给她送了贵重礼物,但还是当不成她的男朋友。“不喜欢我就不要收我的贵重礼物,我花了钱凭啥不能计较?”黄先生表示,他提出要回礼物,女生当时就归还了。

“很多是追求时的花费,也有很多都打着彩礼的名头。”市民林女士表示她身边也有不少分手后一方问另一方索要恋爱期间花费的例子,她认为这种人不值得托付,婚没结成,退彩礼天经地义,但要回恋爱时的花费,是人品问题。

律师说法:自愿支出分手后一般不做追偿

海南终确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娇萍介绍说,恋爱期间,若资金转移是基于借款目的,即使没有书面协议,但能通过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借款意图,则构成借款法律关系。这种情况下,分手不影响借款的合法性,借款人负有还款责任。关键在于举证,需证明资金转移的借贷性质,而非赠与。而恋爱期间的赠与,如生日礼物、节日红包等,原则上属于无条件赠与,分手后对方无需返还,除非能够证明赠与是基于结婚等特定目的且未能达成。另外,恋爱期间的共同消费或单方面支出,如约会费用、日常小礼物等,通常被视为双方自愿且无明确对价的支出,法律上难以界定为必须偿还的债务。这类开销除非有非常明确的借贷意图表示,否则视为双方为了维持良好关系的自愿支出,分手后一般不做追偿。

李娇萍表示,彩礼问题在中国法律中有特别规定,彩礼被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其目的是为了促进或确认婚姻关系的成立。若婚姻未能实现或短暂存续后解体,满足一定条件时(如因支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赠与方可请求返还部分或全部彩礼。具体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需根据个案事实、地方习俗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

李娇萍提醒,在处理上述各类财务纠纷时,重要的是要明确资金转移的性质,收集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陈述等,以证明双方的真实意图。

责任编辑:刘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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