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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提交辞职报告,为何用人单位仍被判“违法解除合同”?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2024-05-27 12:20

原标题:员工提交辞职报告,为何用人单位仍被判“违法解除合同”?

记者 安然

劳动者主动提交辞职报告后离职,用人单位往往对劳动合同解除没有责任。但用人单位依据辞职报告解除劳动合同一定合法吗?东城区法院审理的一起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案件中,因劳动者提交辞职报告是根据公司要求,而非出于个人真实意思表示,法院最终认定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022年3月,陈某入职某公司,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内,如果陈某被证明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当年8月底,眼看考核期临近届满,但陈某所对接的客户表示需要推迟几天转款,陈某万分着急,生怕因此达不成考核目标。此时,公司主动找到陈某,以“为陈某延长试用期到9月30日”为由,向陈某发送事前制作好的《延长试用期申请》和《辞职报告》模板。

陈某随后填写了上述申请和报告,在《延长试用期申请》中,陈某表示因几个项目即将落地,将加快项目签收及收款,申请延长试用期至2022年9月30日。辞职报告内容为:“我是2022年3月份入职公司的员工陈某,自我进入公司以来……经过我思考后,由于个人的原因做出了离职的决定(2022年9月30日离开公司)。再次感谢公司、领导及同事们对我帮助和照顾,望领导批准。2022年8月31日”。

此后,陈某负责的项目款项到账,陈某达到了公司转正的考核条件。在公司工作群中,其他同事也对陈某表示了祝贺:“恭喜华北团队陈某项目收款100万!”陈某在微信群中也向领导和同事表达了感谢:“感谢领导在工作上支持帮助,在今后工作中我会继续努力,全力以赴完成团队任务!”

令陈某完全想不到的是,10月20日,公司突然向陈某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更让陈某惊讶的是通知中解除的理由:“我公司已于2022年9月12日收到你的辞职报告,同意批准你的辞职申请……请你按照公司要求办理离职手续,领取相关证明。”

陈某无法接受这样的解聘理由,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支持了陈某的请求。但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无需向陈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公司认为,陈某因为个人原因提交辞职报告,公司于2022年9月12日收到该报告,并于10月20日批准其辞职。陈某系主动提出辞职,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属合法解除,公司不应向陈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此,公司提交了陈某的辞职报告和公司的批准通知。

陈某则表示,辞职报告是根据公司要求所作,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愿,且自己在报告中也注明辞职申请仅在2022年9月30日前有效,所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为此,陈某提交了公司人力部门员工陆某于2022年8月26日让自己书写辞职报告时发的微信记录:“延长试用期的申请和辞职报告都编辑完了打印出来,手动签名,然后把原件寄给我吧,我们这边帮大家统一提延长试用期的申请,延长到9月30日,离职申请也按这个来。您这边还麻烦尽快,因为您的试用期到9月3日。”此外,陈某也表示,自己没有辞职的想法,在完成试用期考核任务后,仍然在继续工作、出差,并按照公司要求提交了转正申请。陈某同时出示了出差票据,及2022年10月8日公司人力部门让其准备转正申请的微信聊天记录。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陈某在2022年8月31日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但结合双方聊天记录内容可知,陈某同时提交延长试用期申请的行为已经与“辞职”形成矛盾。同时,无论是辞职报告抑或是延长试用期申请,均系按照公司要求提交,并非完全出于个人意愿,且陈某在申请将试用期延长至2022年9月30日的同时,在辞职报告的最后添加了日期“2022年9月30日离开公司”,系对离职的时间进行限定。结合该辞职报告的书写时间和内容,陈某是因试用期临近,但项目款需晚些到账,在此情况下同意按照公司模板书写辞职报告,其真意为若至9月30日,项目款仍然无法到账,陈某自愿离职。但根据审理查明,陈某负责的项目款项最终到达公司账户,在此情形下陈某所书辞职报告并不适用。

从陈某实施的具体行为来看,在书写提交辞职报告后,陈某仍然积极工作,推动项目签约、加盟费的支付,并最终成功达成考核目标。在按照公司要求发送转正申请后,仍继续出差工作。可以看出,陈某本身并无因个人原因离职的意愿及行动。此外,对于为何陈某提交辞职报告后,公司又通知其提交转正申请,公司并未作出合理解释。公司在2022年10月8日通知陈某提交转正申请,又在同月20日“批准辞职”,前后矛盾,不符合常理。

最终,东城法院认为,某公司以陈某提交辞职报告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判令公司向陈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000元。该案现已生效。

责任编辑:刘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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