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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必用“不清洁”离职证明给劳动者添堵

来源:广西工人报
2024-05-25 13:27

原标题:何必用“不清洁”离职证明给劳动者添堵

劳动者三个月试用期刚过,公司便以其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上写了一句“工作能力不符合岗位要求,予以辞退”。这种带有负面评价的离职证明在司法实务中一般称为“不清洁”离职证明,其不仅存在侵犯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风险,还可能涉及名誉权侵权纠纷,引发争议。 (据《工人日报》)

在笔者看来,用人单位因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予以辞退,还是劳动者认为自身不适合继续工作提出辞职,都是一种合理表达诉求的权利,属于有序流动。这个层面上说,就应该本着好合好散,甚至相互成就,而不是相互使绊。

离职证明上应该写什么内容,也是有讲究的,不能随意乱写。因为多写一句话,导致求职者在后续求职路上碰壁,结果劳动者不爽了,反过来跟用人单位“拉锯”式维权两年,劳动者遭受损失,用人单位经营受到影响,这又何苦呢?

从法理上说,用人单位单方面多写的“工作能力不符合岗位要求,予以辞退”这句话,也是有问题的。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虽然该条款的规定比较笼统,仅规定了离职证明的必备内容,并没有禁止用人单位不能注明其他内容。但是,离职证明作为劳动者入职下一家单位的必要手续,公司如果超出法律规定范围,在离职证明中对员工离职原因、工作情况、离职后义务等进行说明,特别是含有负面评价的内容,可能会使劳动者在后续的求职和就业中处于不利地位,不仅存在侵犯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风险,还可能涉及名誉权侵权纠纷,引发争议。

退一步来说,在法律明确规定了“应当载明”内容的前提下,对于超出“应当载明”的内容,如果要写上,也必须是双方认可,并且达成一致。

法规显而易见,为何还有用人单位如此肆意妄为?主要是用人单位身处强势地位久了,对法律法规缺乏敬畏之心,更疏忽了“吹灭别人的灯,并不会让自己更加光明”之理。如今,有劳动者站出来说“不”,相关部门也毫不含糊地介入,这无疑给用人单位上了生动一课,更值得其他用人单位认真旁听。(贺成

责任编辑: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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