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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君@权益 | 7旬大爷闪婚闪离要求对方归还20万彩礼;“5·20”当天赠送的首饰要求按彩礼返还……法院这么判

来源:工人日报微信公众号
2024-03-02 15:57

原标题:7旬大爷闪婚闪离要求对方归还20万彩礼;“5·20”当天赠送的首饰要求按彩礼返还……法院这么判

彩礼作为一种婚俗文化,法律未禁止,也不提倡,但高额彩礼并不能保证婚姻稳定,反而可能成为矛盾纠纷的导火索。

从司法实践看,近年来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呈现上升趋势,超出家庭正常开支的彩礼成为很多家庭的沉重负担。

今年2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针对借婚姻索取财物、结婚后“闪离”彩礼纠纷如何处理等情形加以明确。

近日,广州法院在一起离婚案件中认定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判决要求“闪离”的女方返还大部分彩礼。

0基本案情

2023年5月,年过七旬的陈大爷与小他20多岁的张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两人认识一周之后开始同居。

半个月后,两人签订一份婚前协议,约定:

两人相恋相依一段时间,现决定结婚。陈女士承诺婚后绝不闹离婚,绝不离家出走,真心诚意照顾好丈夫的衣食出行,静心操持好家务。陈大爷承诺一心一意和张女士过日子,在经济上支持照顾好张女士及其家庭。陈大爷把其名下的某处房产加上张女士名字,并支付20万元礼金。

随后,两人登记结婚,陈大爷向张女士转账20万元,送出价值3万元的金首饰,并将其名下房产的50%产权登记到张女士名下。

结婚不到一个月,两人发生矛盾,张女士离家出走。

不久后,张女士起诉要求离婚。陈大爷同意离婚,但要求张女士退回20万元、金首饰,并将房产份额变更回自己名下。

两人都确认婚姻期间,没有举办结婚仪式,没有宴请宾客,生活开销由陈大爷支付。双方无法达成和解。

0裁判结果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一、准予张女士与陈大爷离婚;

二、张女士向陈大爷返还礼金17万元;

三、张女士向陈大爷返还金首饰,如无法返还,应折价补偿陈大爷3万元;

四、张女士限期协助变更登记案涉房产50%的产权至陈大爷名下。

张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法官说法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女士应否将案涉财产返还给陈大爷?

陈大爷与张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不久便结婚,双方感情基础较为薄弱。

陈大爷向张女士赠与50%房屋产权、20万元、金首饰,是按结婚风俗给付的彩礼,目的在于与对方缔结婚姻关系并长期稳定共同生活。

双方婚后共同生活不足一个月,婚姻关系即告破裂,双方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无法实现。

基于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十分短暂,彩礼金额较高,应适当予以返还。

“5·20”当天赠送的首饰算彩礼吗?

《工人日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首次适用新规审结了一起彩礼返还纠纷案件。

该案中,贾某提出上诉,要求被上诉人李某返还其给付的所有财物。

原来,贾某与李某于2021年初通过商业婚恋网站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其间,贾某为李某购买了手机、首饰(首饰购买于5月20日),多次转账合计4万元。

后双方开始不定期共同居住,谈论了结婚的事宜并沟通了彩礼的数额。贾某同意给50万元彩礼,之后,贾某向李某转账15万元,剩余彩礼未付。

半年后,双方因性格以及生活习惯问题分手。

法院审理

审理过程中,贾某称其给李某买的手机、首饰以及转账均为彩礼,要求李某返还全部银行转账及手机、首饰折价款。

法院认为,贾某为李某购买的手机以及转账的4万元系恋爱关系中贾某为增进感情进行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

贾某为李某购买的首饰在特殊时点购买,属于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亦不属于彩礼;

贾某向李某转账的15万元,时间发生在双方沟通彩礼数额之后,性质也曾由双方明确认可为彩礼,因此,可以认定15万元为贾某为达到与李某结婚的目的而给付的部分彩礼。

法院最终判决李某向贾某返还彩礼15万元,驳回了贾某其他诉讼请求。

(综合《工人日报》、红星新闻)

责任编辑:姚怡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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