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权益小课堂
原标题:公司不批加班申请就不算加班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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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加了班,用人单位却既未按规章制度履行加班审批手续,也不愿意支付加班费,劳动者该如何应对?吴某就遇到了这样的事儿。来看这个案例。
2019年12月,吴某入职某医药公司,月工资为1.8万元。某医药公司加班管理制度规定:“加班需提交加班申请单,按程序审批。未经审批的,不认定为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吴某入职后,按照医药公司安排实际执行每天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的工作制度。其按照医药公司加班管理制度提交了加班申请单,但公司未实际履行审批手续。
2020年11月,吴某与医药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并出具了考勤记录、与部门领导及同事的微信聊天记录、工作会议纪要等。公司虽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以无公司审批手续为由拒绝支付。吴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医药公司支付加班费5万元,获得仲裁委支持。
医药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一致。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医药公司能否以无公司审批手续为由,拒绝支付吴某加班费。来听律师怎么说。
律师: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以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照标准支付工资。因此,符合“用人单位安排”“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加班费。
本案中,吴某提交的考勤记录、与部门领导及同事的微信聊天记录、工作会议纪要等证据形成了相对完整的证据链,某医药公司亦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某医药公司未实际履行加班审批手续,并不影响对“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这一事实的认定。故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医药公司支付吴某加班费。
从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法院在处理劳动纠纷时,并不会将企业的“加班审批制度”作为唯一的参考。劳动者主张加班事实,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为维权提供依据。
本期小课堂就到这里,我们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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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 张伟杰
撰稿 卢越
主持 卢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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