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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与单位发生纠纷后拒绝上班被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来源:中工网
2023-04-01 14:07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后拒绝上班,被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双方在争议期间是否仍存在劳动关系?近日,临漳县仲裁委员会审理的一起劳动关系纠纷案例,对问题的解答有一定借鉴意义。

基本案情

郭某于2021年1月25日受聘于某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双方于2月18日签订了为期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3000元,但实际每月发放4500元。同年8月4日中午,一电信诈骗分子冒充该公司董事长通过微信要求郭某立即向某银行账户转款22.3万元,郭某未经核实即将款项转出。郭某在该公司董事长发现账户数额有异常变动找其核实时,才知晓被骗,立即报警。警方迅速通过系统拦截止付,但仍有2万元无法追回。8月10日下午,该公司董事长在单位严厉责备郭某未经允许转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要求其承担全部损失。郭某一时想不开,在公司割腕自残,经送往医院抢救恢复正常后,未再到公司上班。

2021年9月8日,郭某发现公司在未进行任何书面告知的情况下,以员工主动离职为由,给其办理了停保手续。后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郭某于2022年2月11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1.郭某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该公司支付郭某被拖欠的2021年6月至9月工资18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500元。

案情评析

虽然该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与郭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郭某从2021年1月25日起开始在该公司上班,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非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日成立。2021年8月10日起,郭某因电信诈骗被骗转款自残后离开公司,就再未到公司上班。虽然郭某声称后来配合公安机关调查,通过电话、微信核对公司账目等做了一些后续工作,但这都是公司财务人员离职前后应做的必要交接工作,故劳动关系的存续时间应认定为2021年1月25日至8月10日为宜。

经查,该公司确实存在2021年6月至8月10日工资未支付的情况,因此,应当支付郭某工资10500元。该公司声称是郭某主动离职,但未能提供郭某的书面离职申请;郭某称是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9000元,但未能提供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及解除原因。因双方均认可已经解除劳动合同,故仲裁庭经审核双方提交的证据结合庭审情况认为,按照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为宜。因此,该公司应当支付郭某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4500元。因仲裁庭没有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支付赔偿金的情况,故仲裁庭对郭某要求支付赔偿金的请求予以驳回。

最终,经仲裁员多轮调解无果后,仲裁委作出裁决:郭某与该公司在2021年1月25日至8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支付郭某2021年6月至8月10日工资10500元;该公司支付郭某经济补偿金4500元;驳回郭某其他仲裁请求。

(据河北工人报消息 河北工人报记者李蕙芸)

责任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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